价款背靠背条款指的是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合同中约定“待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承包人再按照合同约定比例向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或挂靠人支付款项,当发包人延迟付款时承包人无须支付款项”的条款。核心内容是将两个发承包关系的付款条件进行挂钩。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价款背靠背条款,但该条款在实践中被大量应用,由此引发的争议也成为实践处理的难点。
关于价款背靠背条款的性质,仅属于法律定性的问题,本身并无多大实际意义。本文主要讨论分包情境下其效力和法律后果。由于法律并未对价款背靠背条款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该条款的效力和法律后果存在多种不同的认识。
1、认定价款背靠背条款有效,并在发承包双方产生效力。该观点认为价款背靠背条款是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合意,且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条款。但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又存在不同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承包人举证证明发包人未支付相应款项,且承包人已经积极向发包人主张;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分包人证明发包人已经向承包人支付款项。
2、对价款背靠背条款的效力不作认定,以该条款违反公平原则为由不认可承包人的抗辩。价款背靠背条款的本质是承包人不当转移了发包人付款的风险,有违公平原则,承包人应当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
3、以发包人未在分包合同中签字盖章,不支持承包人的抗辩。对该观点笔者认为忽略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不具有普适意义。
4、认为价款背靠背条款属于约定不明,适用合同漏洞填补规则。价款背靠背条款没有相应的付款时间,应视为付款时间约定不明,根据合同约定不明的漏洞填补规则界定双方的权责。
5、认定价款背靠背条款无效。该观点援引格式条款的规定,且民法典施行后也提供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这一无效的依据。
但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在具体的案件中需要因地制宜,选择相应的诉讼策略。另外,在合同无效情境下能否参照适用价款背靠背条款,这一问题留待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