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工程价款金额、支付方式达成的合意,在实践中常以补充协议、结算协议、退场清算协议、结算单等形式出现。本文主要针对结算的法律效力认定问题。
首先是结算的独立性。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但结算并不因合同的无效而无效。特别是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涉案工程价款达成的一致结算协议,该结算协议为有效协议。在此情形下,一方当事人申请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准许。甚至有观点认为在建设工程未竣工或质量可能不合格的情形下,一旦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了结算协议,就可以推定发包人认可建设工程现状并愿意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以结束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这是发包人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应予尊重。
其次是结算的终局性。工程实践中有“大结算”“小结算”的说法。小结算指的是仅对工程造价、已付款项、欠付工程款等内容结算;而大结算是包含小结算,还包含承包人可向发包人主张的所有项目应付总价款,包含工程造价、奖励、承包人索赔、履约保证金、逾期付款利息等,以及发包人可以主张的应扣款、违约金等。如果双方的结算协议对结算范围不明确,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一般应当认定为“大结算”,即结算已经包含了双方之间所有的应付款项和已付款项。因为结算是双方共同参与、充分协商、作出让步和妥协的过程,如果存在未确认的款项一般应当一次性协商清楚、未经确认也未在结算协议中另行约定的,应当视为在协商过程中予以放弃。
当然,结算协议毕竟属于合同的范畴,其本身也存在无效或者撤销的问题。在判断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时,需要严格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