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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界定

发布者:王创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6日|分类:经济仲裁 |2818人看过

招投标是合同签订的一种特殊形式,尤其是在建设工程领域,大部分的工程项目因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同时,其他非必须招标的项目也可以采取招投标的方式订立合同。招投标的一般流程是: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人投标;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宣布中标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本人针对的是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界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那么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至签订书面合同之前,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应该如何界定,即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实践中存在四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尚未成立。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民法典》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属于书面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和招标人仍旧需要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书面的合同,在书面合同未签订之前,应当认定合同未成立。

第二种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合同成立并生效。根据合同订立的一般范式:要约、承诺,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文件属于要约,而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属于承诺,该承诺到达中标人时,双方的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

第三种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的到达不能视为合同成立,此时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成立预约合同关系。该观点援引的是最高院针对买卖合同作出的司法解释的规定。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在将来订立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该规定完全符合预约合同的性质。

第四种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双方的合同关系成立但未生效。该观点并未被主流的司法实践采纳,故不作赘述。

之所以界定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是为了准确界定招投标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合同,此时产生的是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的问题。但是目前的司法实践尚未形成统一定论,那么作为法律从业者,需要在具体的案件中具体分析,援引不同的法律逻辑,进而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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