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我们俗称的“挂靠”指的是借用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承揽工程的行为。在挂靠情形之下,涉及到三方当事人:挂靠人、被挂靠人及与之存在合同关系的第三人。
首先针对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挂靠关系。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因该条规定的存在,部分施工人或单位为了承揽相关工程,不得不借用其他单位的资质,以其他单位的名义签订相关合同。因该挂靠行为实质上违法了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对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属于无效法律关系。
对于挂靠人而言,因其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一般是以挂靠人的名义签订,如果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而被挂靠人又不愿意配合追讨,挂靠人索要工程款就会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对于被挂靠人而言,挂靠人如果是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分包工程、与下游的供应商签订合同等情形,债权人可能对被挂靠人提起诉讼,要求清偿债务。同时如产生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被挂靠人还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挂靠行为属于无效法律行为,根据无效行为的法律后果,被挂靠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需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而非可全部向挂靠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