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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不清民事案件的裁判方法

发布者:王创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8日|分类:法律顾问 |1650人看过

由于现实民事活动的多种多样,所处环境千差万别,加之一般的民事主体缺乏证据观念,一旦发生争议,往往无法充分举证证明争议的客观事实。但是如果当事人诉至法院,法院又不能以证据不足而拒绝受理。同时,受法官个人经验、思维方式等限制,不同的法官面对相同的证据也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即法院裁判依据的是各方提交的证据。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即,“证据”是民事审判的核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也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理解的“谁主张谁举证”。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我们常说的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

但是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待证事实是一个弹性的概念,当事方举证的证据是否充分完全是由法官进行认定。如果当事方举证的证据不能清楚的证明待证事实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还需要说明一点,法律据以裁判的事实并非一般的客观事实,而是有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客观事实具备相关的证据证明即可上升为法律事实,若无法证明其真伪性则不能上升为法律事实。

当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客观事实时,可结合其他间接证据佐证事实的客观存在,进而上升为法律事实,成为裁判的依据。同时法官在判断证据效力时,并非简单、武断的认为与待证事实没有直接联系而不予采纳,而是要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加以判断,能否达到内心确信的地步。在间接证据也不足以形成内心确信的情况之下,才是以证明责任判定当事人的诉讼结果。

现实中,简单、武断的直接以证明责任作出裁判的判决不在少数,法官的社会经验、知识背景也是参差不齐,再加上其他案外因素影响,如果当事方的证据并不充分,另一方对主张的事实以证据不足矢口否认或者避而不答,法官很有可能直接不予支持。

所以,在交易活动中还是需要加强证据意识,毕竟对于法官来说判案是一份工作,但是对于当事方而言就是切身利益的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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