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在邯山区米处一辆奔驰车内盗窃一个男士包,包内有现金6100余元等物品,案发后退还受害人。
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盗窃罪对被告人李某进行惩处,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扣押、返还清单、谅解书、被告人李某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某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双方已达成赔偿谅解的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4日起至2020年12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白浩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