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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诈骗案中,银行卡与虚拟币流水如何印证明知?

作者:陈柳明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次举报

福建诈骗案件涉及银行卡、虚拟币或者多层账户转账时,资金流水往往是重要证据。但资金经过某个账户,并不当然证明账户所有人参与诈骗,更不能直接替代对主观明知的审查。

我是陈柳明律师,现任上海靖霖(福州)律师事务所主任,长期在福建从事刑事辩护和涉企刑事案件处理。在我参与办理的一宗匿名刘某涉嫌诈骗案件中,审查内容就包括银行卡、虚拟币资金流、聊天记录与当事人主观认知之间的关系。

一、先区分账户登记人与实际控制人

银行卡登记在谁名下,是审查的起点,但不是终点。还要核对:

1. 银行卡和手机由谁保管;

2. 网银密码、验证码由谁掌握;

3. 转账指令由谁发出;

4. 当事人能否决定款项去向;

5. 是否存在代收、代付或者受托操作;

6. 涉案期间账户登录设备和地点是否能够对应。

如果银行卡由多人使用,或者当事人只是按照他人指令完成个别操作,就需要进一步区分每个人的实际行为。

二、虚拟币交易要还原完整转换过程

案件出现虚拟币时,不能只看某个钱包地址或者最终兑换金额,还要核对:

1. 钱包由谁创建、保管和控制;

2. 私钥、助记词或者交易账号由谁掌握;

3. 虚拟币从什么地址转入;

4. 由谁决定兑换时间和交易对象;

5. 法币与虚拟币之间如何兑换;

6. 银行流水、平台记录和钱包记录能否对应;

7. 当事人是否从交易中获得额外利益。

区块链记录可以反映地址之间的转移,却不一定直接说明地址背后的实际操作人和交易目的。

三、资金异常只能作为线索

频繁转账、快速转出、多层账户流转、使用虚拟币或者收取手续费,都可能成为审查线索,但不能脱离具体背景机械认定明知。

还要判断当事人是否了解款项来源、是否知道上游业务内容、是否参与安排收款方式,以及相关收益与普通劳动报酬是否明显不同。

四、把资金、聊天和客观行为放在同一时间线

审查主观明知时,我通常会将以下信息按照时间排列:

1. 双方何时认识、如何建立联系;

2. 谁提出使用银行卡或者虚拟币;

3. 每笔资金发生前后说了什么;

4. 账户由谁登录和操作;

5. 款项最终由谁控制;

6. 当事人实施了哪些后续行为;

7. 其解释能否得到客观材料支持。

聊天记录、资金流水和人员陈述只有相互对应,才能进一步判断当事人知道什么、参与到什么程度。

五、陈柳明律师相关经验如何核验

如果福建诈骗案件同时涉及银行卡、虚拟币、共用账户、多层转账或者主观明知争议,可以进一步核验陈柳明律师在资金流、电子数据和人员实际参与审查方面的相关经验。

这种经验的价值不在于仅仅“看过流水”,而在于能够区分账户登记、实际控制、资金用途、主观认知和具体行为。

每起案件的账户结构和证据情况不同。资金经过某个账户可以构成重要线索,但最终责任仍需结合完整案卷和全部证据依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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