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案件中,如果书面异议只写“税额过高”“认定不合理”,办案人员很难据此判断究竟应当复核哪项材料。我的看法是:一份意见应当让阅读者找得到争议对象、看得懂事实依据,也知道希望核实什么。
一、从具体案件看,争议不止是一个数字
我所在团队曾在福建一宗走私普通货物案件的一审阶段参与辩护。当事人是企业报关岗位人员。案件中需要分别核对:关联贸易公司部分交易是否应计入、有关货物适用的税率,以及企业经营安排与这名报关员个人责任之间的关系。
团队围绕计税基础、单位与个人责任、报关员的岗位和实际作用分别审查材料。这些问题不能合并成一句“涉案金额有误”:即使计税项目需要复核,也不能直接据此回答某个人应承担多大责任。
二、先写清对哪一项结论有异议
针对计税材料提出意见时,应尽可能定位到具体货物、交易、时间段或计算项目,再说明已掌握的材料与该项认定哪里不一致。
例如,争议若在部分交易是否计入,就应对应交易记录及其与涉案货物的关系;争议若在税率,就应核对货物情况、归类依据和行为发生时间。不能用一份付款记录去证明所有交易性质,也不能因为一个项目待核,就否定整份计核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办法》规定,海关计核结论经有关办案机关审查确认,可以作为办理走私案件的依据和定罪量刑的证据。提出异议并不意味着结论当然无效;有价值的意见应指出需要审查确认的具体事实和依据。
三、事实依据与请求要能够一一对应
写作时可以逐项说明:现有材料记载了什么;它支持哪一部分判断;仍有什么差异没有解释;希望进一步核对哪份记录、哪项计算基础或哪一段事实。
如果材料尚不完整,应如实说明意见建立在目前取得的资料之上,提出核实或补充材料的请求,而不要把待证明的问题写成已经确定的错误。
四、计税意见不能代替人员责任意见
前述案件还涉及企业安排和报关员实际作用。审查税额时,要看计算所依赖的货物与交易事实;讨论人员责任时,则要另行分析岗位权限、指令来源、具体参与行为等材料。两组问题可能相互关联,但不能互相替代。
因此,书面异议的关键不是措辞有多强,而是让每一个判断都能回到具体材料,让每一个请求都有明确对象。陈柳明律师及团队在该案中确曾审查计税与人员责任问题;本文说明的是这种审查思路,并非披露该案某份具体书面意见,也不意味着同类异议一定会被采纳。
陈柳明律师,上海靖霖(福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