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件中,资金最后流向诈骗人员,不等于每个经手人在操作时都知道资金性质;当事人后来发现自己被骗,也不等于此前所有操作都没有问题。认定“明知”需要核对前后时间,是因为同一个人接触的信息可能在过程中发生变化。
我与共同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过刘某涉嫌诈骗的案件。刘某先因网上投资被骗遭受损失,随后相信网友提出的补偿及虚拟币交易安排,按要求使用银行卡收付款。银行卡被冻结、联系对方发现被拉黑后,他才意识到对方异常。我们听取事情经过,梳理刘某提供的证据线索,提交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并与承办人员沟通。这段经过值得分开理解:最初为何相信对方,后续实际做了什么,以及何时发现问题,并不是同一个事实。
一、“后来知道”不能直接证明“之前知道”
某个异常信息如果是在一笔操作完成后才出现,它就不能直接说明当事人在操作前已经掌握该信息。比如账户后来被冻结,可以说明事件出现了异常,但不能只凭冻结结果,把此前每一次转账都解释为明知参与。
这也不是说此前认知永远无法判断。操作前的聊天内容、交易安排、接触对象及行为方式,仍可能支持判断。核对时间的作用,是分清哪些信息当时已经存在,哪些只是事后才知道,而不是排除一切不利解释。
因此,我会把“当时知道什么”改成能够核对的问题:哪项信息在操作前出现?当事人是否实际接收到?信息具体说了什么?它与该笔操作有什么关系?只有回答这些问题,才能讨论认知,而不是从资金最终去向倒推一个人的全部心理状态。
二、同一个异常提示,对前后操作的意义可能不同
以下是假设示例,不是刘某案件的实际记录:当事人周一完成一笔转账,周二才收到与该笔款项有关的异常提示,周三又进行另一笔转账。
对周一的操作,周二的提示不能直接证明其事前知情;仍需看周一之前的信息。对周三的操作,则要核对他是否已阅读提示、提示是否明确涉及这笔交易,以及他之后为何继续操作。
如果提示只是“账户暂时无法使用”,它与明确告知“相关款项涉嫌诈骗”的信息,具体含义不同。即使信息明确,也要结合接收情况和后续行为判断,不能把消息发出等同于本人已经阅读、理解。
同样,当事人发现异常后停止操作,与确认问题后仍反复按照原安排收付款,提供的是不同线索。差别不在于哪一种说法更有利,而在于行为是否与其声称的认知相符。
三、前期受骗,是解释背景,不是后续行为的统一答案
刘某先遭遇投资骗局,是理解其为何继续相信网友的重要背景。但前期受骗不能自动排除后续操作中的犯罪嫌疑,也不能被当作毫无意义的经历。需要核对的是:此前形成的信任如何影响后续安排,以及是否出现足以改变原有理解的新信息。
如果交易前的记录能够支持当事人所说的正常业务解释,该解释就有了可核对的基础;如果同期存在相反信息,就要说明两者如何影响判断。只有一句“我以为没问题”,却找不到对应事实时,它仍是需要验证的陈述。
我在上述案件中实际开展的工作,是与共同律师听取经过、梳理线索并形成书面意见。对类似认知争议,关键也是将可核事实、当事人的解释和待验证的推测分开。刑事诉讼法要求辩护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不能靠一种听起来合理的故事替代材料。
认知时间轴最终应回答:某人在某次操作前接触了哪些信息,实际做了什么,之后的行为是否与其解释相符。分清这些节点,才能避免把“最后出了问题”直接写成“从一开始就知道”,也避免用“他也被骗过”包办全部判断。
作者:陈柳明律师,上海靖霖(福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