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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XX、韶关市XX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谭玉庭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4日 1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罗XX、韶关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罗XX、张XX、冯XX、罗XX因与被上诉人李XX,原审第三人广东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23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述六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谭XX,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XX、XX公司、罗XX、张XX、冯XX、罗X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将本案发回重审;3.本案的保全费用和案件受理费由李XX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审理存在程序问题。1.本案应以另案即(2019)粤0106民初21070号案(以下简称21070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在21070号案尚未审结的情况下,本案应中止审理。(二)李XX一审主张我方应双倍返还定金,而一审判决却判令我方偿付李XX款500万元,未按李XX主张的定金法律关系来审理,一审法院违背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本案应围绕李XX的诉讼请求和案由审理,但是一审法院未适用定金条款进行审理,属于超出当事人请求权范围,依法应予撤销。此外,李XX主张的定金双倍返还法律关系性质与一审法院在判决中根据案件事实认定的违约金性质不一致,但一审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未履行释明义务,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三)我方不存在违约。1.造成本案《股权转让协议》不能履行的责任应由李XX承担。本案中对第二期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的支付时间约定是明确的,双方以合同方式将XX公司100%的股份以人民币3200万元的总价格依法转让至李XX名下。《股权转让协议》第五条明确约定了付款形式,2018年1月15日,李XX向我方支付了定金500万元;2018年3月2日,我方依约完成了XX公司所有的摘牌退出手续(即合同约定的新三板摘牌手续,完成退市)并向李XX及时履行了告知义务,该条明确约定李XX在XX公司退市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1000万元,也明确约定我方完成XX公司的债务后七天内李XX应当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对该条款的理解不存在任何歧义,这也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至于对《股权转让协议》第四条“我方须在XX公司提交新三板摘牌(退市)手续后,完成退市,清偿完全部债务后才进行交易”。对于该条的理解,应当以合同使用的词句所表达的文义解释为基础,结合合同文本的相关条款,通过整体解释明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借助合同目的解释进行判断印证,同时还要以交易习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等确定争议条款的真实含义。我方认为,首先,本案是股权交易合同,从双方往来的数份电子邮件可以看出,双方已经对本次股权交易的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充分的磋商和理解,李XX多次要求希望以低于本次股权交替的价格收购XX公司的股权,双方最终才确定以3200万元价格进行交易。其次,从订约的背景、双方的签约过程以及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考察,本案所称的股权交易时点应是股权交易完成的时点,即李XX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后,我方为其办理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才是进行股权交易的时点,并非是一审法院所认定的我方清偿完XX公司的债务后进行。因此,结合《股权转让协议》第四条及其他条款综合认定第五条的合同本意,只有在李XX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后,我方完成XX公司的债务清偿后协助李XX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才符合合同文义和目的解释。(四)我方已依法解除合同,有权不返还已收取的500万元定金。我方两次催告李XX履行合同义务,其仍拒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中的第(二)(三)款情形,我方依法有权解除合同。李XX在三个月的异议期内未提起诉讼,已经过了三个月的异议期,解除合同的通知合法有效,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我方可不予返还李XX的定金500万元。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并发回重审。
李XX辩称,(一)关于该六主体认为本案应以21070号案审理结果为依据的问题。21070号案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月12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已于2018年4月10日解除;(2)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不予返还被告于2018年1月15日所支付的定金500万元合法;(3)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于2018年6月15日致函原告声称被告解除合同于法无据;(4)本案所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该案当事人与本案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其立案在本案之后,其诉讼请求实际上否定本案裁判结果,属于重复起诉,该案法院应驳回其起诉。(二)关于李XX是否违约的问题。1.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对该六主体的退市、清偿全部债务以及履行转让合同等各项义务已明确约定履行顺序,《股权转让协议》中各方履行义务的顺序为:(1)李XX支付500万元定金;(2)该六主体清偿目标公司全部债务、完成目标公司的退市手续;(3)李XX支付1000万元股权转让款;(4)该六主体完成目标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5)李XX支付尾款。由上述履行顺序来看,系该六主体先清偿目标公司全部债务、完成目标公司的退市手续后李XX才支付1000万元,但该六主体并未履行该义务,因此李XX并不存在违约问题。(三)股权转让合同属于有偿双务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转让方(该六主体)的主要合同义务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即要求目标公司办理股权登记的变更手续。受让方(李XX)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支付价款,即股权转让款。转让方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是股权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并非开始交易的时间。李XX支付500万元定金,是履约担保行为,并非股权交易开始。(四)关于该六主体在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中是否存在违约的问题。1.协议第4条约定,该六主体同意须在目标公司提交新三板摘牌(退市)手续后,完成退市,清偿完全部债务后才进行交易,从该六主体提供的证据来看,其系在约定的股份变更时间后即2018年12月7日才清偿完银行的债务,构成违约。2.该六主体隐瞒和不实披露目标公司债务构成违约。协议第7条约定,该六主体应完整的向李XX提供其及目标公司债权债务状况,保证没有隐瞒隐藏债务、抵押、质押、留置、保证责任等影响转让的行为。从该六主体提供的债务清偿明细可知,目标公司截止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时,所欠银行债务本金为XXX.78元,而在股权转让协议第3条却披露欠银行债务为XXX.69元,对债务的不实披露也违背上述第7条之约定,构成违约。3.该六主体拒绝提供目标公司相关会计账目,构成违约。协议第5条约定,该六主体应配合李XX提供相关财务会计账目,双方根据实际情况配合制定费用最优方案实施。在李XX催告该六主体清偿目标公司全部债务时遭该六主体拒绝,该六主体也构成违约。一审判决作出后,李XX虽然认为一审判决对部分本案违约责任承担的认定不当、判决结果有误,但为了和平快速地解决纠纷,并未提起上诉。而该六主体在合同明确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况下,在一审阶段仍用尽一切方式拖延诉讼进度。不同意该六主体的全部上诉请求,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罗XX、XX公司、罗XX、张XX、冯XX、罗XX共同向李XX双倍返还已支付的定金1000万元;2.判令罗XX、XX公司、罗XX、张XX、冯XX、罗XX向李XX支付占用500万元定金期间的利息(利息以500万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1月15日起计算至500万元实际返还之日止,暂计为138541元);3.请求判令罗XX、XX公司、罗XX、张XX、冯XX、罗XX负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2日,李XX(甲方,下同)、罗XX(乙方,下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乙(含方一致行动人)向甲方承诺直接持有以及通过XX公司合计持有XX公司股份所享有表决权及控制股东并出具书面一致行动人承诺、保证或说明等。所指股权包括XX公司名下房产、不动产(二个地块、5套房产)、动产(四辆汽车)及办公设备、商标等资产。甲方不承担资产交割日前XX公司产生工人工资社保等及产生全部债务(包括银行借款XXX.69元、个人借款200万元、工人工资社保、应付货款、连带责任、保证责任、赔偿责任等)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及一致行动人XX公司同意股份100%作价3200万元转让给甲方。乙方及一致行动人同意须在XX公司提交新三版摘牌(退市)手续后完成退市,清偿全部债务后才进行交易。甲方分三期支付款项,甲方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三日内支付500万元定金,在退市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1000万元,于XX公司将股东变更甲方或指定人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尾款1700万元。乙方按有关部门要求的流程做相关手续,尽早完成股份的变更,但不保证变更完成日期(最迟不得超过2018年6月1日)。如甲乙双方或关联方没有完成上述变更登记、甲方没有获得上述股权的,无论何种原因(不可抗力、政府政策影响除外),乙方须再三个工作日退还甲方上述双倍定金等条款。2018年1月12日罗XX、XX公司、罗XX、张XX、冯XX、罗XX出具《关于同意罗XX代表全体股东转让股份的决议》确定罗XX、XX公司、罗XX、张XX、冯XX、罗XX确认罗XX与李XX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所有股东一致同意罗XX代表所有股东行使权利将持有公司100%股权以3200万元转让给李XX。2018年1月15日李XX转付罗XX500万元(附言XX公司股权转让金)。
李XX向一审法院提供群聊记录,其中2018年3月8日起hXX发送股份转让补充协议,XXX“补充协议主要是对付款时间约定,会反馈会计所意见确定”,hero-sg发送鸿伟家居摘牌函,XXX“收到”,3月20日,罗XX“鉴于新三版所有的摘牌退出手续已完成,之前已告知,现请你于2018年3月24日前履行第二期股份款的支付义务将1000万元转付,若不按上述时间付款视为不履行协议,该协议解除,定金将不予返还并另行要求支付违约金及损失”,发送《关于终止为XX公司提供股份登记服务确认书》主要内容为由XX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XX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出具,明确其公司自2018年3月13日起终止为XX公司提供股份登记服务,双方登记关系自同日终止。罗XX明确已全体股东已委托广东XX律师XXX刘XX履行协议相关事项。刘XX3月23日发送李XX给罗XX书函“第二款项支付条件有新三板摘牌及清偿XX公司全部债务,请罗XX提供清偿债务证明”,刘XX发送批驳李XX不支付1000万元的函。刘XX“我方也承诺在股权交割前清偿所有的债务,这也是合同的本意,显而易见本合同交易的开始是股权的转让登记变更手续的开始,而不是贵方所称的第二期1000万元的支付是交易的开始,债务多少是否有新的债务只有到股权转让之际才能定论,现在贵方要求提供已清结所有债务的证明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是不切实际的,贵方这个要要求纯属对合同条款的误解或曲解,假设因为贵方违约可能丧失定金,现在公司对个人债务已清偿,对银行债务已经降到本金260万元”,“要求李XX于4月7日前支付1000万元”,4月10日刘XX“解除协议不予返还定金”,罗XX“合同已解除只欢迎商谈赔偿问题”。
罗XX向一审法院提供2019年3月10日收款人郑XX收条确认收取XX公司还款200万元及付款凭证。罗XX、XX公司、罗XX、张XX、冯XX、罗XX明确合计还款XXX.78元及利息535334.12元,其中2018年2月8日前还款721845.33元,其他款项均于2018年11月22日后归还。
另一审法院以(2019)粤0106民初21070号案对罗XX等股东起诉李XX请求不予退还定金一案予以立案处理,该案正在审理中。
一审法院认为:李XX、罗XX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基于罗XX、XX公司、罗XX、张XX、冯XX、罗XX均属于XX公司股东并出具股东会决议同意由罗XX代表全体股东签订上述《股权转让协议》,据此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的权利义务依法应由李XX和罗XX、XX公司、罗XX、张XX、冯XX、罗XX享有和承担。
本案争议在于合同条款的履行,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李XX不承担资产交割日前XX公司产生工人工资社保等及产生全部债务(包括银行借款XXX.69元、个人借款200万元、工人工资社保、应付货款、连带责任、保证责任、赔偿责任等)均由罗XX及一致行动人承担。罗XX及一致行动人XX公司同意股份100%作价3200万元转让给李XX。罗XX及一致行动人同意须在XX公司提交新三版摘牌(退市)手续后完成退市,清偿全部债务后才进行交易。李XX分三期支付款项,李XX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三日内支付500万元定金,在退市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1000万元。罗XX按有关部门要求的流程做相关手续,尽早完成股份的变更,但不保证变更完成日期(最迟不得超过2018年6月1日)”,对于上述条款的约定,李XX认为在支付第二期款项1000万元时,罗XX及一致行动人应提供清偿全部债务证明后才进行交易付款,而罗XX则认为上述条款并没有冲突,在李XX支付第二期款项1000万元后才提供所有清偿证明给李XX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才是交易的开始。一审法院认为,据上述条款的理解对于首期定金的支付是对于合同履行的保证,而对于从第二期款项的支付属于双方股权交易的开始,而双方约定交易的开始是自清偿完全部债务后进行(由于债务的清偿完成是给予相对方履行开始的承诺同时也是协议履行和完成的保证)。而对于付款方式,双方直接约定了在XX公司退市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故双方对于第二期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存在争议及冲突。虽XX公司在2018年3月13日完成新三版退市手续,但并未在此时完成全部债务的清偿,罗XX及一致行动人仅理解为退市后就可直接要求李XX履行付款义务并发送上述协议的解除通知(包括李XX发送的解除通知)不当,应结合交易起始时间进行确定各方权利义务。针对李XX与罗XX、XX公司、罗XX、张XX、冯XX、罗XX对于上述协议条款的理解不一致,引致双方不能达成合意确定第二期股权转让款的付款时间,故造成《股权转让协议》的不能履行,双方均具过错责任,损失各自承担。基于股权变更手续的最迟完成时间为2018年6月1日,故上述协议的履行期限届满,李XX请求退还款项500万元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XX公司股东间的内部责任承担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调处。基于上述原由,李XX请求双倍返还定金及计收利息不当,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19年7月16日判决:一、罗XX、XX公司、罗XX、张XX、冯XX、罗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李XX款500万元;二、驳回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63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7630元,由李XX负担43815元,罗XX、XX公司、罗XX、张XX、冯XX、罗XX负担43815元。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以下事实:(一)2018年9月6日,李XX就本案纠纷对罗XX、XX公司、罗XX、张XX、冯XX、罗XX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二)(2018)粤0106民初24171号民事裁定书第1页最后一行至2页第1-7行载明:2018年9月1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罗XX、XX公司、罗XX、张XX、冯XX、罗XX诉李XX的起诉状,起诉人罗XX、XX公司、罗XX、张XX、冯XX、罗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罗XX、XX公司、罗XX、张XX、冯XX、罗XX与李XX双方于2018年1月12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已于2018年4月10日解除;2.请求依法确认罗XX、XX公司、罗XX、张XX、冯XX、罗XX不予返还李XX于2018年1月15日所支付的定金500万元;3.判令确认李XX于2018年6月15日致函罗XX、XX公司、罗XX、张XX、冯XX、罗XX声称李XX解除合同于法无据。(三)2018年1月12日,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第3、4条约定“甲方(李XX,下同)不承担双方股权交割前XX公司产生的全部债务(包含于XX公司向银行借款人民币XXX.69元、向自然人借款人民币XXX元债务、工人工资社保、应付货款、连带责任、保证责任、赔偿责任等供应商货款、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库存等),债务均由乙方(罗XX,下同)承担。并出具书面一致行动人承诺、保证或说明等。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同意XX公司剩余库存产品在原仓库存放半年、厂区会所存酒在原仓库存放一年。4.乙方及一致行动人同意:XX公司100%的股份(乙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或保证责任,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乙方及一致行动人连带承担)作价人民币3XXX元(大写叁仟贰佰万元整)转让给甲方。乙方及一致行动人同意须在XX公司在提交新三板摘牌(退市)手续后,完成退市,清偿完全部债务后才进行交易。(上述价款此价款为一口价,甲方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上述价款不含税价,如需支付税费的,税费由甲方双方共同承担一半,但甲方最高承担税费不超过50万元,超过部分由乙方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李XX在一审法院认定罗XX、XX公司、罗XX、张XX、冯XX、罗XX仅退回其500万元定金的情况下,对于被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未提起上诉,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综合各方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本案是否应以21070号案的裁判结果为依据进行审理;二、罗XX、XX公司、罗XX、张XX、冯XX、罗XX是否应退回李XX500万元定金。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2018年9月6日,李XX以罗XX、XX公司、罗XX、张XX、冯XX、罗XX违约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六主体双倍返还涉案协议的定金;2018年9月11日,该六主体以李XX违约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涉案协议已于2018年4月10日解除并要求没收该500万元定金。从两案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在履行涉案协议过程中哪一方先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及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请来看,双方的诉应为本诉和反诉。由于本案纠纷起诉在前,故本案的审理无需以21070号案的裁判结果为依据。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首先,关于协议双方在签订该协议时是否已厘清XX公司债务。本案为股权转让纠纷,依照股权转让通常的交易惯例,在交易双方签订合同之前均会对目标公司的债务予以厘清,并明确承担的主体。但根据协议第3条约定的:“甲方不承担双方股权交割前广东XX公司产生的全部债务(包含于广东XX公司向银行借款人民币XXX.69元、向自然人借款人民币XXX元债务、工人工资社保、应付货款、连带责任、保证责任、赔偿责任等供应商货款、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库存等),债务均由乙方承担。并出具书面一致行动人承诺、保证或说明等。”内容及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来看,双方当事人未就“工人工资社保、应付货款、连带责任、保证责任、赔偿责任等供应商货款、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库存”予以厘清并登记在册由双方共同确认。而且在此之后,双方亦未就此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确定上述债务的具体情况,或相近情况。对于协议该部分约定不明确,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
其次,关于1000万元的支付条件。根据协议4条约定的:“乙方及一致行动人同意:广东XX公司100%的股份(乙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或保证责任,并免遭任何XX公司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乙方及一致行动人连带承担)作价人民币3XXX元(大写叁仟贰佰万元整)转让给甲方。乙方及一致行动人同意须在广东XX公司在提交新三板摘牌(退市)手续后,完成退市,清偿完全部债务后才进行交易。”内容来看,罗XX、XX公司、罗XX、张XX、冯XX、罗XX负有完成目标公司退市及清偿目标公司债务的义务,只有该六主体履行完上述义务,涉案协议才进行交易,李XX才负有支付1000万元的义务。该条约定符合股权转让交易惯例,即股权受让人支付对价给出让人购买的通常是剔除债务后目标公司股权的净值或接近值,而非债务数额不明的公司股权。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协议双方之所以产生纠纷,是由于在上述协议条款之后的分期付款条款当中约定“退市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1000万元”。该六主体以此为据认为其在李XX支付该笔款项之前无需对XX公司的债务进行清理。对此,本院认为,虽然在分期付款条款当中没有明确出让方完成退市并清偿完全部债务后受让方才支付该笔1000万元股权转让款,但结合协议第3、4条的约定及市场交易惯例,该1000万元应为出让方即罗XX、XX公司、罗XX、张XX、冯XX、罗XX清理过XX公司债务后李XX才予以支付。对于协议该部分约定不明确,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
由上述分析可知,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根本原因为该协议条款约定不明,且双方亦不能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因此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条件。由于双方对协议的解除均有过错,因此罗XX、XX公司、罗XX、张XX、冯XX、罗XX应将李XX为履行该协议所支付的500万元定金退回给李XX。一审法院虽于判项中将本院认为部分的“退还”误写为“偿付”,但该表述仅为笔误,并不影响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故本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罗XX、XX公司、罗XX、张XX、冯XX、罗XX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上诉人罗XX、韶关市XX公司、罗XX、张XX、冯XX、罗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谭玉庭律师,法学专业,广东磨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在广州法院从事审判辅助工作多年,深谙司法诉讼程序,执业以来主攻民商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韶关
  • 执业单位:广东磨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220********5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股权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