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潘XX因与被上诉人杨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0204民初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杨XX在一审开庭时将其诉讼请求由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变更为不当得利法律关系,潘XX按照不当得利法律关系进行答辩。一审开庭后,杨XX向一审法院提交《诉讼请求确认书》,将其诉讼请求由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再次变更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一审法院未将杨XX再次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告知潘XX等人,亦未组织其他当事人进行答辩,而是直接按照杨XX一审开庭后再次变更的诉讼请求即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剥夺了潘XX等人的诉讼权利,属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0204民初7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潘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