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根据《遗嘱公证细则》规定,办理遗嘱公证步骤如下:
(1)申请:遗嘱人申请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遗嘱人住所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如果亲自到公证机关有困难的,遗嘱人可通过书面或口头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处或临时处所办理。
(2)审查:公证处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①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是否真实,③其所处分的财产是否为其个人财产,④遗嘱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⑤内容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准确,⑥签名与制作日期是否齐全,办证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出具公证书: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核对后,应当在公证遗嘱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