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只适用于下列条件:(1)遗嘱人因病危濒临死亡时,在病床上所立的遗嘱;(2)因自然灾害,遗嘱人处于生命危险时,在遇难现场所立的遗嘱;(3)在战争中负重伤,生命垂危,所立的口头遗嘱;(4)遗嘱人受到不法侵害,生命垂危时,在遇害现场所立的口头遗嘱;(5)遗嘱人在航海、航空中遇到事故,生命有危险时,所立的口头遗嘱。
《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只适用于下列条件:(1)遗嘱人因病危濒临死亡时,在病床上所立的遗嘱;(2)因自然灾害,遗嘱人处于生命危险时,在遇难现场所立的遗嘱;(3)在战争中负重伤,生命垂危,所立的口头遗嘱;(4)遗嘱人受到不法侵害,生命垂危时,在遇害现场所立的口头遗嘱;(5)遗嘱人在航海、航空中遇到事故,生命有危险时,所立的口头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