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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使不得,安全第一要牢记!

发布者:李宏良刑辩|时间:2023年11月13日|7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张益玮饮酒后驾驶陕A×××**白色“帕纳美拉”牌小型轿车,沿西安市北池头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芙蓉东路路口时,被在此执勤的交警查获。经检测,张益玮血样中检出乙醇,血醇浓度为111.7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益玮具有认罪态度好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益玮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2.律师点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建议法院从轻处罚,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四千元(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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