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陕西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XX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x大学、西安XX公司及一审被告郭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终13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 2020年8月28日,再审申请人陕西XX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与《执行和解协议》,称其与被申请人陕西XX公司已于2020年6月19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陕西XX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XX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XX公司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