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4年10月16日,四川省某劳务公司新疆分公司委托伍某与某投资公司签订《协议书》,承建其位于喀什市××区交汇处投资开发的喀什某广场的工程,施工范围为工程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安装(不包括消防、电梯等专项工程)施工人工费及部分材料;合同价款(以下金额均以人民币为准)按固定单平方米造价1890元;承包人施工至裙楼4层发包人在15天内完成第一次工程计量,并按已完工程建筑总面积分别乘以1350元/㎡(正负零以下)和1100元/㎡(裙楼和塔楼部分)的总金额支付承包人工程款。
合同签订后,该劳务公司尽职完成工程项目,但某投资公司却一直拖欠欠工程款不予支付,故该劳务公司将某投资公司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诉请判令:1.支付工程款50487930元;2.支付工程欠款利息9487401.16元;3.支付停工损失费2246306元(包括:架杆租赁费925906元、房管租赁费11.34万元、塔机租赁费54.4万元、工地管理人员及门卫费用63.5万元、水电费2.8万元);4.确认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新疆高院对本案经过审理,查明某劳务公司确属案涉工程的实际是工人,但由于案涉工程之前还有三家公司先后进行过施工,故以可能损害其他三家公司的民事权益为由,仅支持了某劳务公司停工损失费2246306元的诉讼请求。
在接受该案二审委托后,代理律师查阅一审案卷材料、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案例,详尽分析了案涉法律关系及可能涉及的争议焦点。首先,某劳务公司与某投资公司实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已然认定,故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仅为某劳务公司所诉工程款金额确认及优先受偿权的确认问题;其次,一审法院所顾忌的原参与过案涉工程前期施工的三家公司所涉工程款问题,经查阅相关案例,代理律师发现其均已经过司法程序进行确认,且已进入执行阶段,其所涉工程款已然可以确认;再次,关于案涉工程总价款,有两份鉴定意见书可以佐证,且双方对该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均已在一审过程中确认无异议;最后,某劳务公司所诉工程款,确属优先受偿权范围,且未过法定主张期间,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予以支撑。
在上述事实和分析基础上,首先,代理律师积极与我方当事人沟通,让其查补一审缺漏证据材料,将待证事实进一步敲定;其次,代理律师对各方一审所提交的证据及我方新证据根据所总结的争议焦点进行重新精简整理,编辑证据册,并就相关案例进行整理,一并向法庭提交;期间,代理律师积极与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沟通协调,就双方已经明晰无异的事实再次确认。
最终,本案经过代理律师的努力,成功为当事人挽回巨额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