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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成功判还借款本金

发布者:王湘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06日 18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马XX,男,200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X浙江XX律师。

被告:曾XX,男,199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

原告马XX与被告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259.7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需要采用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法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份始,被告曾XX陆续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向原告马XX借款共计22861元,原告也陆续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被告交付相应借款,期间被告偿还了9071元,被告母亲代为偿还了3400元,现尚欠10390元未还。原告经催要无果,故而成讼。

本院认为,原告马XX与被告曾XX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支付宝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付款凭证、当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依约出借资金,有权要求被告还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259.7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曾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XX借款本金10259.75元。

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元,由被告曾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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