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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发布者:【康泳君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3日|分类:债权债务 |484人看过

 最近律师发现,公众号各出奇招,用各种新观点博得眼球。但法律终归不是新闻,没必要比新颖性,误导读者。有些公众号文章直接否定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这一下估计很多人吓哭了。

    到底借名买房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

    如果借名购房合同的目的在于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则其因违反公共利益而无效;若其目的在于规避限购政策或信贷政策,因其未违反公共利益,应为有效。

   

    首先,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的几个情形:(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名买房合同规避限购政策,违反的大多数是地方性法规,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因此判定借名买房合同无效。

 

    其次,借名买房合同产生的是债权的效力,而非物权效力。房屋权属的确定应通过不动产登记。仅通过出资人和借名人的合同约定,不发生物权效力。借名人在这种情形下的法律“身份”是真实“债权人”,而非真实“物权人”。

   

法律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第二十八条 借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借名人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不予支持。 借名人请求出名人(登记权利人)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房屋在限购范围内,借名人不具有购房资格的除外。 出名人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借名人以无权处分为由主张追回房屋的,不予支持。


最高院法官观点,摘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在借名人于诉讼时仍不具备购房资格或该房屋不具备再行转让交易的条件的情形下,其请求因法律上的履行不能而不应得到支持;但当借名人于诉讼时符合了购房条件或者该房屋具备了再行转让交易的条件时,因并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的障碍,故可支持借名人主张登记权利人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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