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泳君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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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连带责任风险防范

发布者:【康泳君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02月21日|分类:债权债务 |279人看过


    中小型企业的老板忙于公司经营和市场开拓,很多时候忽视了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今天介绍一种最容易踩雷的情况,各位老板可对号入座做个排查。

    首先,公司的形式简单区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今天踩雷对象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即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关于这种公司形式的法律规定只有7条,然而却埋下了深坑。值得关注的是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举证责任分配在一人公司的股东身上,也即除非有足够令法官信服的证据,否则很可能面临债务的连带责任承担。

来一个本律师经办案例:原告A塑料厂诉被告B颜料公司要求清偿债务。B颜料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遂A颜料厂把B公司的唯一股东C追加为连带被告。C经常以个人账户接收及支付公司货款,也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每一会计年度进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同时C征信记录及法院记录不良,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表现为其作为独立的商事主体,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严格区分。股东以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而责令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否认公司独立人格,法律称为“揭开公司面纱”。

在本案中,B公司提供了部分会计账册及年度会计报告以证明公司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独立未发生混同。最终,法官认定C未能举证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结合本案,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老板们以下建议:

一、尽可能别选择一人有限责任的公司形式,因法律规定对它相对严苛。如果目前已经采用此公司形式,可通过引入多一名股东,变更工商登记改变公司形式。

二、如继续采用此种公司形式,股东财产必须与公司财产严格区分。规范财务会计账册,公司的交易往来款项走公账,如需通过私账则与公司财务人员协调好,尽量做到款项进出合法化。

三、对外签订文书以公司为主体,尽量不以个人名义担保公司债务。

四、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会报表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风险需防范,否则连带责任即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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