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泳君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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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要善用民诉法规定争取合法权益

发布者:【康泳君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3日|分类:债权债务 |436人看过


   2006年,A公司向李先生(香港人)借款480万元,并立下借据。2011年双方达成调解,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13年,李先生向法院申请查封A公司名下土地及厂房,查封顺序排第二,同时申请执行。2015年法院终结执行,理由是轮候查封没有处置权。其后,李先生再次申请执行,2017年法院再次终结执行,理由是针对被查封的厂房及土地,法院已有另一个生效判决,判决过户给B公司。

    这时,无法解决的困局出现了。在同一块土地及建筑物上既有查封,又有过户判决。自然而然的结果是,无论是已查封的债权人还是持有过户判决的债权人均不让步。而持有过户判决的债权人也因为土地和建筑物上有查封而无法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执行不了过户判决。此情况僵持下去,三方债权的实现均存在巨大的障碍。

        2018年,李先生找到本律师,经过本律师对整个案情的分析研究,得出一个可行的办法:由李先生作为原告,起诉到过户判决生效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该份过户判决。而起诉的依据则是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的出台彻底解决了同一建筑物上既有查封又有过户判决的司法困局。因为该意见出台后,法院应当审查财产属状况,有查封冻结的应中止审理,由原告提起执行异议,而不应当直接出具过户判决。

    民事诉讼法博大精深,每一个法条的背后都是司法实践的经验成果,律师处理民事案件应当充分研读,才能从困境中突破重围,有依有据地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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