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刘某,房屋买家
代理人:康泳君律师
诉讼请求:请求判决卖家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配合过户,交付房屋
简要案情:
2016年4月11日,买卖双方签订了《广州市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房屋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XX路XX街XX号XX房,房产转让总价款为220万元,买家已支付购房定金5万元,约定“买方须于2016年6月30日前向银行提交按揭贷款申请的相关材料,并配合银行办理贷款审批手续……卖方须无条件配合买方提交申请按揭所需资料及法律文书,双方均不得借故拖延,否则视为违约。”
2016年6月6日卖家向买家发出《关于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通知书》,以合同出现纠纷未能及时沟通、买方没有尽到配合义务等无稽理由解除合同。买家表示不同意。2016年6月30日,买卖双方办理银行按揭手续但未办理网签。2016年7月22日,买家向卖家发出《律师函》,要求卖家收到函件后5日内联系买家进行网签。卖家仍然以各种理由推迟网签。2016年8月3日卖家向买家发《律师函》,表示要求买家于2016年8月14日前支付首期款。2016年8月9日买家向卖家发函,要求卖家2016年8月12日前往办理网签手续,卖家表示要收到首期款才配合完成交易手续。2016年8月17日卖家向买家发《律师函》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2016年11月17日买家回函不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其后,买家委托康泳君律师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家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配合过户,交付房屋。一审法院判决卖家在收到购房余款后10天内协助买家到房管局将涉案房屋过户到买家名下。案件全面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