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梁某
代理律师:康泳君
诉讼请求:1.解除《房屋买卖合同》2.判决返还原告已付房款608524元,房屋升值的市场差价150万元
简要案情:
2010年11月11日,委托人与彭某(现已死亡)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地址为xx园XX号,房屋交易金额为295万元。委托人于2010年11月29日向彭某支付了146336元购房款。其后,每月向彭某的银行按揭贷款账户转账还款,合计462188元。2010年11月21日,陈某出具声明给委托人,声明其为房屋的实际权属人,委托人已付房款146336元由其收取了,因该房屋对委托人造成的损失由其负责赔偿。实际上陈某是某贷款公司的负责人。彭某只是名义上的房屋所有人。陈某利用彭某名义出售房屋,在收到房款后,委托人多次催促彭某办理过户手续,对方一直拒绝履行。
在2011年8月11日,委托人发现涉案房屋被法院查封,原因是彭某恶意欠债。起诉前原告经过查册发现,涉案房屋被多个法院查封。2017年8月4日,涉案房屋门外张贴法院的公告,准备对涉案房屋进行拍卖,要求居住人员搬出该房屋。
最后委托人通过委托本律师起诉,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已付房款608524元,房屋升值的市场差价150万元。一审判决取得全面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