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梁小姐
代理人:康泳君律师
简要案情:
2017年11月,梁小姐接到传票及应诉通知书,邻居起诉其侵占土地,法院案由定为物权保护纠纷。康律师接到梁小姐的委托后,随即到现场进行查勘测量,发现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不充分,同时结合相关法条,为梁小姐答辩如下:本案实际上属于土地权属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应先由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最终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梁小姐免受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