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杜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晓旭,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杜某与被告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旭,被告辛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仇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杜某诉称,辛某某于2020年11月14日因建筑工程需用资金,立据在杜某处借款30万元,经催收,偿还了23万元,下欠7万元辛某某拒不归还,要求辛某某立即偿还下欠杜某借款7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辛某某辩称,立据向杜某借款,收到杜某的现金30万元属实,但此款是银行转款29.5万元,5000元是我们合伙项目中的往来帐务,30万元借款实际上是向杜某的投资回报承诺,杜某的诉讼主张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请求驳回杜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4日,辛某某借条“今借到杜某现金30万元,大写叁拾万元整(注用于双江口土石方项目使用),借款人:辛某某,2020年11月14日,杜某通过王国军的银行卡给辛某某转款29.5万元,现金5000元是垫付资金转帐。后辛某某向杜某支付资金23万元,2021年11月16日,杜某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杜某向被告辛某某借款30万元,已偿还23万元,下欠7万元,原告要求被告辛某某偿还下欠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辛某某辩称,原告杜某因(2017)川0107执5118号限高令转帐非本人转出,而借用王国军的卡操作,不符合常理,而实际情况是被告杜某借王国军的卡向被告辛某某转款29.5万元,转款被告辛某某已收到。原告杜某承认被告辛某某向他支付现金23万元,被告辛某某认为,是支付合作关系部分的项目的收益款,但无证据证明,故其辩解理由不成立。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辛某某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杜海支付下欠借款7万元。
本案受理费1550元,依法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辛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赵晓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