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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二审改判城镇标准,最终获赔178570.64元!

作者:刘则通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58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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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2019312日,林某驾驶闽G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桃源镇桃源村路段,因操作不当致摩托车刮碰到行人郑先生,造成郑先生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林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郑先生立即被送往永安市立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为右髋臼骨折、耻骨联合分离、骶5骨折、左肩胛骨骨折、左第9肋骨骨折、头皮血肿等严重伤情,并花费大额医药费,经鉴定其伤情构成两处十级伤残

 

02

选择律师团队

这起飞来横祸让郑先生的家庭陷入低谷,更让人寒心的是,由于郑先生居住地及工作地隶属于村委会管理,保险公司对此只同意按照农村标准进行赔付,双方对此争议较大,无法达成和解意见,案件只能通过诉讼处理。

经过熟人的推荐,郑先生一家马上联系上我们团队,在与团队成员详细地交谈后,郑先生被我们团队的专业性打动,再加上口碑的托底,毅然决然选择我们团队全权处理此次交通事故纠纷。

为了能够充分实现郑先生的诉求,我们团队顾问律师立即对案件事实进行梳理,并指导搜集证据材料。

 

03

处理过程

本案主要难点在于:如何说服法官支持郑先生的赔偿项目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一审中,法院认为郑先生的居住地、生活消费地均隶属于村委会管辖地,其生活收入、生活消费的现实状态符合乡村的农村居住标准,因此判决按照农村标准计算

此外法院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认定过低,一审判决结果存在不合理,我们团队及时联系顾问律师,特聘顾问律师立即向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要求改判一审结果,提高郑先生获赔的费用金额。

 

面对难点,我们团队及顾问律师多方查证研究,从残疾赔偿金的赔偿目的、法律适用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范围等多方面力证郑先生按照国家统计局的城乡分类代码标准,可以适用城镇标准,其提供的证据更具权威性和专业性

在本案适用上优先于对方所提供的证据,并获得了二审法院的认可与支持,直接改判适用城镇标准计算。

在其他项目方面,顾问律师充分挖掘郑先生病历材料中可供证明的价值点,结合医疗机构的出院医嘱及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在原本已充分的证据下精确援引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成功说服二审法官,并支持郑先生的上诉请求。

经过顾问律师的努力,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郑先生一方的上诉请求,改判了一审结果郑先生最终获得各项赔偿费用合计178570.64

 

04

完美收官

本案最终处理结果超出了当事人的预期,相比一审判决,二审上诉的结果将赔偿金提高了6万余元,当事人非常满意,并对顾问律师及我们法律团队表达了最深厚的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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