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后,保险公司却以“带病投保”为由拒绝赔付重疾险保险金,这类纠纷在重疾险理赔中屡见不鲜。健康告知的边界在哪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如何界定,往往成为案件胜负的关键。
保险法第十六条确立的“询问告知主义”原则,是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在河北石家庄,一位企业职工李某因肺癌申请重疾险理赔时,被保险公司以投保当天存在就诊记录、带病投保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围绕健康告知范围和医学证据展开专业分析,最终帮助李某获赔七十九万元保险金。
李某是河北石家庄一家企业的职工,年近五十,平时工作忙碌,身体偶有不适也未曾在意。2019年初,李某在朋友的推荐下,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八十万元。投保时,保险代理人询问了李某近期的健康状况,李某回忆自己并无重大疾病史,也未住院治疗,便如实填写了健康告知问卷。
2019年底,李某因持续咳嗽前往医院检查,不幸被确诊为肺癌。突如其来的噩耗让全家陷入巨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李某想起自己投保的重疾险,便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在审核理赔材料时发现,李某在投保当天曾因感冒前往医院门诊就诊,遂认定李某在投保时已存在就诊记录,属于带病投保,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据此作出拒赔决定。
李某感到十分委屈:投保当天的就诊只是普通感冒,与后来的肺癌毫无关联,自己在投保时并未隐瞒任何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怎么能以此为由拒赔?面对高额的医疗费用,李某一度不知如何是好。
经朋友介绍,李某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发现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投保当天的门诊就诊记录是否构成“带病投保”,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就健康告知事项尽到了明确的询问义务。
律师团队围绕三个关键点展开突破:第一,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就投保当天的就诊记录进行过明确询问;第二,投保当天的就诊为普通感冒,与肺癌的发生没有医学上的因果关系,不属于“既往症”范畴;第三,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问卷设计存在模糊之处,未明确要求投保人披露所有门诊记录。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李某收集了投保当天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证明就诊原因仅为普通感冒;同时调取了投保时的健康告知问卷原件,固定了保险公司询问范围有限的事实。此外,律师还申请了医学专家意见,说明感冒与肺癌之间不存在医学关联。
预判到保险公司可能以“未如实告知”作为抗辩理由,律师团队提前准备了保险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并梳理了同类案件的裁判观点,为庭审做好了充分准备。
在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李某投保当天存在就诊记录却未告知,属于故意隐瞒。泽良律师当庭指出,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问卷并未明确询问门诊就诊情况,且感冒就诊与肺癌确诊之间相隔近一年,不存在因果关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询问,且李某的就诊记录与涉案疾病无关联,最终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
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保险金七十九万元。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李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泽良律师认真负责,我可能真的就放弃了。”
泽良律师事务所专注保险拒赔领域,以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如遇类似保险纠纷,可向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