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维权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私了协议”后,能否再主张法定工伤待遇,是长期困扰受伤职工的典型法律争议。许多职工在伤情未稳、急需用钱的情况下,被单位以“一次性了结”“签完马上给钱”为由引导签署低额赔偿协议,事后才发现协议金额远低于法定标准,却不知协议是否还有推翻的可能。
核心法律原则在于:工伤赔偿协议若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缺乏经验、处于危困状态等情形,劳动者可依法请求撤销或变更。本案中,泉州一名鞋厂操作工在油压机事故中右手背严重烫伤,被单位引导签下“一万八全部了结”的私了协议。泽良律师事务所介入后,通过诉讼确认劳动关系、推动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并成功主张撤销私了协议,最终帮助当事人获赔二十余万元。
王某某是泉州某鞋厂的一名操作工,日常负责油压机台加工作业。2022年3月,王某某在公司油压车间操作油压机台时,右手不慎被卷入机台,手背被高温烫伤,当日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单位负责人以“先签协议、马上给钱”为由,引导王某某签下一份赔偿协议,约定单位一次性支付一万八千元,双方“全部了结”。王某某当时伤情尚未稳定,对工伤赔偿项目和法定标准缺乏了解,又面临后续治疗费用压力,便签下了这份协议。
然而,协议签订后,王某某逐渐发现自己的伤情远比预想严重,手背功能受到影响,后续仍需治疗和康复,一万八千元远远无法覆盖实际损失。更关键的是,单位并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也未启动工伤认定程序。王某某多次与单位沟通,希望追加赔偿,均被以“已经签了协议、事情已经了结”为由拒绝。
王某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明明是在工作中受的伤,单位却用一纸协议把责任压到最低,自己因为不懂法律、急着用钱才签了字,难道就只能认了吗?在几乎要放弃的时候,王某某通过泽良律师事务所的普法活动了解到,私了协议并非绝对不能推翻,于是决定委托泽良律师事务所处理此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王某某与单位签订的私了协议是否有效,能否被撤销,以及王某某应获得的法定工伤待遇究竟是多少。
单位一方主张,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王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受协议约束,单位已按约定支付一万八千元,不应再承担额外赔偿责任。
泽良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事实,围绕“协议效力”这一核心争议展开工作。第一,发现协议签订时王某某尚处于治疗初期,伤情未稳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其对自身伤情和法定赔偿标准存在重大误解,协议金额与法定标准差距悬殊,存在显失公平情形。第二,单位未为王某某缴纳社会保险,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本身存在明显过错,其利用王某某急需用钱、缺乏法律知识的处境引导签约,难谓真正自愿。第三,协议约定“全部了结”,但未明确列明法定赔偿项目,不能视为王某某对法定权利的完全放弃。
在证据策略上,泽良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并固定了事故现场证明、医疗诊断记录、住院病历、协议原件、转账记录及与单位沟通的聊天记录等材料,同时着手准备劳动关系确认之诉,为后续工伤认定扫清障碍。
诉讼预判方面,泽良律师判断单位必然以“协议已签、自愿有效”作为主要抗辩,因此提前检索并整理了同类案件中协议被撤销的裁判案例,准备在庭审中就协议的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对象展开系统辩论。
最终,泽良律师代理王某某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主张撤销私了协议、按法定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在庭审交锋中,单位坚持协议有效,认为王某某无权反悔。泽良律师则指出,协议签订时王某某伤情未定、未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协议金额仅为法定赔偿的一小部分,属于显失公平,且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未申请工伤认定,具有明显过错。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泽良律师的观点,认定该私了协议签订时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情形,依法予以撤销。
随后,王某某的伤情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了相应工伤等级。泽良律师根据法定标准逐项核算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赔偿项目,并再次通过仲裁及诉讼程序主张权利。最终,法院判决单位支付王某某工伤保险待遇十五万余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五万余元,合计二十余万元。扣除单位此前已支付的一万八千元,王某某实际获赔金额较私了协议高出十余倍,赔偿款在判决后陆续到账。
“如果不是泽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可能真的就拿着那一万八认了。原来签了协议也不是没有希望,法律还是给了我们说话的机会。”王某某在结案后这样说。
工伤私了协议并非“签了就一定认”,关键要看签订时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以及单位是否利用劳动者危困处境。泽良律师事务所提醒,受伤职工在伤情未稳定、未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不宜轻易签署“一次性了结”协议;如已签署且赔偿明显偏低,应尽早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评估协议撤销和追索法定待遇的可行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