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工作期间突然倒地猝死,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却以“猝死不属于意外”“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拒赔——这类争议在保险理赔实务中并不少见。究竟谁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猝死是否当然被排除在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之外?这两个问题,往往直接决定着一个家庭能否拿到应得的赔偿。
保险法明确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本案的核心,正是在于厘清员工猝死后,其继承人是否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雇主责任险的保险金。三明某企业员工王某某工作期间猝死,保险公司以“主体不适格、心源性猝死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通过一审、二审乃至再审审查程序,最终助力家属获赔一百万元保险金。
王某某是三明市某企业的一名员工,在该企业工作多年,日常负责生产环节的相关事务。企业为包括王某某在内的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间内,员工因工作原因发生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某日,王某某在上班期间突然感到身体不适,随即倒地,同事发现后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并实施现场急救,但王某某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记载为心源性猝死。
突如其来的变故让王某某的家属陷入巨大的悲痛之中。王某某是家中的主要经济来源,他的离世让整个家庭的生活陷入困境。家属在处理后事的同时,向企业提出赔偿要求,企业则表示已经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应当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当家属和企业一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给出了拒赔通知。保险公司的理由主要有两点:第一,王某某系心源性猝死,属于疾病死亡,不属于雇主责任险约定的意外事故范畴;第二,家属并非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主体不适格,无权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
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王某某的家属感到既委屈又无助。王某某明明是在工作期间倒下,企业也确实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为什么保险公司可以一句“主体不适格”就把责任推得干干净净?家属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但对方态度坚决,始终不肯松口。
在几乎要放弃的时候,家属通过朋友介绍了解到泽良律师事务所专攻保险拒赔案件,于是抱着试一试的心态联系了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两个法律问题:一是雇主责任险的第三者直接请求权问题;二是猝死是否属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可以归纳为一句话:员工工作期间猝死,保险公司以“主体不适格”和“猝死非意外”为由拒赔,家属能否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雇主责任险保险金?
保险公司的主张十分明确。首先,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相对性原则,只有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才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王某某的家属并非合同当事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次,保险公司强调,雇主责任险承保的是员工因工作遭受意外事故导致的伤亡,而王某某的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属于疾病范畴,不符合“意外”的构成要件,因此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而王某某家属的真实感受是:王某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倒下,企业明明投了保,保险公司却用各种理由推脱,让人感觉投诉无门。家属说:“我们不懂保险条款,也不知道该找谁,只觉得人是在上班时没的,保险公司就应该赔。”
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在接到委托后,迅速展开了案件分析工作。律师认为,本案的突破口在于准确适用保险法关于责任保险第三者直接请求权的规定,同时结合雇主责任险的合同目的和猝死的法律定性,构建完整的论证链条。
第一,关于主体资格问题。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本案中,王某某的家属作为受害者家属,在企业已经向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下,完全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保险公司以“主体不适格”为由拒赔,实质上是在逃避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关于猝死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问题。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通常表述为“被保险人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猝死虽然表面上看是疾病导致,但王某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突发疾病,且生前并无明显重大疾病史,其猝死与工作强度、工作环境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要结合具体证据进行判断。律师指出,保险公司不能简单地将猝死等同于普通疾病死亡而一概拒赔。
第三,关于免责条款的适用问题。如果保险公司主张猝死属于免责范围,则必须证明其已经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律师在审查投保材料时发现,保险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就相关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这为案件的突破提供了重要切入点。
在证据策略方面,律师指导家属收集了以下关键证据:一是王某某的死亡证明、抢救记录等医疗资料,用以证明死亡时间、地点和原因;二是企业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投保单等材料,用以审查保险责任范围和免责条款;三是王某某的工作记录、考勤记录等,用以证明事故发生在工作期间;四是企业与家属之间的赔偿协议或赔偿意愿证明,用以证明企业存在怠于请求的情形。
在诉讼预判方面,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会在庭审中重点围绕“猝死非意外”和“主体不适格”两个抗辩点展开。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详细的代理意见,并检索了大量类似案例,尤其是关于责任保险第三者直接请求权的裁判规则,以及猝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的司法认定标准。
最终,律师代理王某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雇主责任险责任限额内支付保险金。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家属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一百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仍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再审审查阶段,保险公司的主要主张依然是“家属主体不适格”和“心源性猝死不属于保险责任”。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针对保险公司的再审申请,提交了详细的答辩意见,重点阐述了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立法目的和适用条件,并指出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其拒赔主张不能成立。
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任保险的第三者在一定条件下有权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本案中,被保险人企业已经向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拒赔,应视为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王某某的家属作为第三者,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同时,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就猝死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其关于猝死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主张缺乏依据。最终,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保险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王某某的家属最终获赔一百万元保险金。拿到赔偿款的那一刻,家属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这笔钱不仅让我们家的生活有了着落,也让我重新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本案的成功办理,再次说明雇主责任险拒赔案件中,保险公司常常以“主体不适格”“猝死非意外”等理由拒绝赔偿,但这些理由并非无懈可击。对于家属而言,及时寻求专业保险拒赔律师的帮助,从责任保险第三者直接请求权、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等角度切入,往往能够找到案件的突破口。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事业部汇聚专业律师,融合法学、医学、法医学、保险公估等多领域专家,坚持律师直接服务客户,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拒赔案件,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为更多遭遇保险拒赔的家庭提供专业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