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这是许多劳动者在遭遇意外后最关心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然而,实践中,用人单位常以“事故责任不明”或“并非主要责任”为由拒绝配合申请,导致劳动者维权陷入困境。本案中,台州某制造企业员工王某在上班途中被撞重伤,用人单位以“事故责任尚未划分”为由拒绝协助申请工伤认定,泽良律所介入后,成功突破责任认定难题,最终助王某获赔四十余万元。
【案情还原】
王某(化名)是台州某制造企业的操作工,2024年3月的一个清晨,他像往常一样骑电动车前往工厂上班。途经一个十字路口时,一辆闯红灯的轿车突然冲出,王某躲避不及被撞倒在地,当场昏迷。经医院抢救,王某被诊断为左腿粉碎性骨折、颅脑损伤,住院治疗长达两个月,医疗费花费近十万元,且后续还需二次手术。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轿车司机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王某的家属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工伤认定,希望获得工伤待遇。然而,用人单位却以“事故责任尚未划分清楚”为由,拒绝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盖章,并声称王某违反交通规则,应负主要责任,不构成工伤。
王某的家属多次与单位沟通无果,眼看医疗费越积越多,家庭经济陷入困境。王某本人更是身心俱疲,他感到既委屈又无助:“我明明是在上班路上被撞的,怎么就不算工伤了?”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主张:王某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说明其自身存在过错,且事故责任尚未最终划分,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
王某的真实感受:他觉得自己只是正常骑车上班,却遭遇无妄之灾,单位不仅不帮忙,反而推卸责任,让他感到寒心。
在朋友推荐下,王某的家属联系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律所工伤团队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标准,是否以“非本人主要责任”为唯一条件?而“次要责任”是否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
【法律分析与策略】
泽良律所工伤团队律师迅速成立专案小组,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制定了三步维权策略。
第一,明确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只要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即可认定为工伤。而“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本人无责任”和“本人负次要责任”两种情形。本案中,交警部门已认定王某负次要责任,完全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第二,突破证据难点。由于用人单位拒绝配合,律师指导王某家属收集了关键证据:一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王某负次要责任;二是上下班路线图,证明事故发生在合理路线和合理时间内;三是考勤记录和工资流水,证明王某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四是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票据,证明伤情严重及损失数额。
第三,诉讼预判。律师预判用人单位可能会以“事故责任未最终划分”为由拖延,因此提前准备了法律意见书,明确指出事故认定书已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等待民事赔偿诉讼结束。同时,律师还准备了行政诉讼预案,以防工伤认定部门不作出认定。
最终,律师代理王某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并同步向用人单位发出律师函,告知其不配合的法律后果。
【办案结果】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仍试图阻挠,声称王某应负主要责任。泽良律师向人社部门提交了详细的书面意见,并附上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指出用人单位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人社部门经审查,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定王某为工伤。
随后,王某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在工伤保险待遇协商阶段,用人单位仍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泽良律师果断代理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仲裁庭上,用人单位辩称王某负次要责任,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泽良律师回应:工伤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劳动者对事故负次要责任,也不影响其获得全额工伤待遇。仲裁委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裁决用人单位支付王某各项工伤待遇共计四十余万元。
用人单位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仲裁裁决。最终,王某顺利拿到了全部赔偿款。
【结语】
拿到赔偿款后,王某感慨道:“如果不是泽良律师坚持帮我,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谢谢他们让我重新相信法律。”泽良律所工伤团队提醒广大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只要非本人主要责任,即可申请工伤认定。若用人单位不配合,劳动者可自行向人社部门申请,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