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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建筑工工伤认定难案:泽良律所突破劳动关系争议,助力获赔五十余万元

作者:胡珊律师时间:2026年09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次举报

在建筑行业,工伤认定难是许多劳动者维权的第一道坎。不少工人在工地受伤后,因劳动关系不明确、证据不足或单位推诿,导致工伤认定程序迟迟无法启动,赔偿更是遥遥无期。工伤认定是工伤赔偿的前提,一旦认定受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便难以保障。


在南安,建筑工人王某甲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他在工地作业时从高处坠落,导致腰椎爆裂性骨折,却因劳动关系争议被单位拒绝配合工伤认定。泽良律所介入后,通过确认劳动关系、推动工伤认定、争取伤残等级,最终助力王某甲获赔五十余万元,让法律的天平回归公正。


王某甲是一名建筑工人,在南安市某建筑工地从事模板安装工作。2023年3月,他在搭设模板时,因脚手架扣件崩脱,不慎从高处坠落,腰部重重撞在钢管上。工友立即将他送往医院,经诊断,王某甲腰椎爆裂性骨折,伴脊髓损伤,需紧急手术。术后,王某甲虽保住了性命,但腰部以下活动受限,被评定为九级伤残,生活一度陷入困境。


事发后,王某甲多次联系包工头和建筑公司,希望单位能协助申请工伤认定。然而,建筑公司却以王某甲是包工头临时雇佣、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配合。包工头则称自己只是介绍人,责任在公司。王某甲既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社保,面对单位的推诿,他感到无助又愤怒。


王某甲来自农村,家里还有年迈的父母和两个上学的孩子。受伤后,他不仅失去收入,还欠下大笔医疗费。他多次找单位理论,却总被敷衍了事。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在网上看到泽良律所处理过类似案件,便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拨打了咨询电话。泽良律所的律师耐心听完他的遭遇,告诉他工伤认定并非无路可走,只要能证明劳动关系,就能推动认定程序。王某甲仿佛看到了希望,当即决定委托泽良律所。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王某甲与建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直接决定了他能否被认定为工伤,进而获得赔偿。


泽良律所受理案件后,立即成立专案小组。律师分析认为,虽然王某甲没有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用工单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且王某甲接受其管理、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应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包工头个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其雇佣行为应由建筑公司承担用工责任。


围绕这一突破口,泽良律师制定了详细的策略:


首先,收集证据固定劳动关系。律师指导王某甲收集工牌、考勤记录、工资转账记录、工友证言等,并调取工地监控截图,证明王某甲在工地工作的事实。同时,律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庭采纳了律师的意见,确认王某甲与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其次,推动工伤认定。劳动关系确认后,律师立即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建筑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试图推翻认定。律师提前预判到这一风险,在复议阶段提交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并援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论证王某甲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复议机关最终维持了工伤认定。


最后,争取伤残等级和赔偿。工伤认定后,律师协助王某甲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核算出王某甲应得的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五十余万元。


在劳动仲裁阶段,建筑公司仍辩称王某甲是包工头雇佣,与公司无关。泽良律师当庭指出,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发包方应承担用工责任。仲裁庭采纳了律师意见,裁决建筑公司支付全部赔偿。


建筑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甲在工地工作时受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建筑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建筑公司支付王某甲各项赔偿共计五十余万元。


判决生效后,建筑公司仍拖延支付。泽良律师又协助王某甲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建筑公司账户,最终将赔偿款全部执行到位。


拿到赔偿款的那一刻,王某甲激动地说:“如果不是泽良律所的律师帮我,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谢谢他们让我重新相信了法律。”


泽良律所深耕工伤维权领域,已累计处理超万起案件,致力于为每一位工伤职工争取最大化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正面临工伤认定难、赔偿受阻等问题,欢迎联系泽良律所,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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