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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雇主责任险猝死被以非工伤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工伤认定前置抗辩,助力获赔一百万元

作者:胡珊律师时间:2026年09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次举报

在雇主责任险的理赔纠纷中,最常引发争议的,莫过于被保险人发生猝死等突发状况时,保险公司以“未经工伤认定”或“不属于工伤”为由拒绝赔付。这类案件的法律定性之争,往往让家属在承受失去亲人之痛的同时,还要面对理赔无门的困境。


法律的核心原则在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应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工伤认定并非理赔的唯一前置条件。本案中,海南某建筑公司员工王某某在上班期间突发心源性猝死,保险公司以“未经工伤认定、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赔。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成功突破“工伤认定前置”这一核心抗辩,最终助力家属获赔一百万元保险金。


当事人王某某是海南某建筑公司的一名施工员,长期在项目工地上从事现场管理工作。2024年6月的一天上午,王某某像往常一样在工地巡查,突然感到胸闷不适,随即倒地昏迷。现场工友立即拨打120将其送往医院抢救,但经抢救无效,王某某不幸离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载明,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事故发生后,建筑公司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协助家属准备理赔材料。王某某的家属认为,王某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理应获得雇主责任险的赔偿。然而,保险公司在审核后却作出了拒赔决定,理由是:王某某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且“心源性猝死”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王某某的妻子李某感到既无助又愤怒。她表示:“丈夫是在工地上出的事,公司也买了保险,怎么到了理赔的时候,这也不赔那也不赔?我们家属连工伤认定程序都不懂,难道就这样被拒之门外吗?”在朋友的建议下,李某辗转联系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委托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处理此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雇主责任险的理赔是否必须以“工伤认定”为前提?保险公司能否以“未经工伤认定”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找到了三个关键突破点:


第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读。律师仔细查阅了案涉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合同,发现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并未明确要求以“工伤认定”作为理赔前提。条款仅约定“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受雇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职业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而王某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死亡,符合该约定的文义范围。


第二,近因原则的适用。律师指出,虽然王某某的直接死因是“心源性猝死”,但其猝死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工作环境、工作强度等因素与猝死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根据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应当认定该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第三,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规则。即使保险公司主张“未经工伤认定”属于免责情形,该免责条款也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就该条款向投保人尽到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


在证据策略上,泽良律师指导家属和建筑公司重点收集了三类证据:一是王某某的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流水,用以证明其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是事发当天的监控录像、工友证言、120出车记录,用以还原事发经过;三是医院的死亡证明、急诊病历、抢救记录,用以固定死亡原因。此外,律师还申请了司法鉴定,对王某某的猝死与工作之间的关联性进行专业评估。


在诉讼预判上,律师分析保险公司大概率会围绕“未做工伤认定”和“猝死不属意外”两点进行抗辩。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多份类案判例,并梳理了保险条款的演变过程,以应对保险公司的各种抗辩理由。


在做好充分准备后,泽良律师代理家属向法院提起了保险理赔诉讼。庭审中,保险公司果然辩称:王某某未经工伤认定,不构成工伤,因此不属于雇主责任险的赔偿范围;且心源性猝死是疾病所致,并非意外伤害,亦不属于保险责任。


泽良律师针锋相对地指出:第一,雇主责任险不同于工伤保险,其理赔依据是保险合同而非工伤认定结论,保险公司无权以行政程序未启动为由拒绝理赔;第二,保险条款中并未将“猝死”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且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就相关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应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主张的“未经工伤认定”抗辩缺乏合同依据;关于猝死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因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情形属于免责范围,且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某的继承人支付保险金一百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李某哽咽着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们理清了法律程序,还让我们拿到了应有的赔偿,终于有人愿意认真听我们把事情讲完。”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王某某的家属带来了经济上的慰藉,更明确了雇主责任险理赔中的一个重要规则:保险责任的范围界定,应当回归保险合同本身,而非被保险公司单方面设置的“前置程序”所绑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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