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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寿险身故理赔被以‘投保前未如实告知’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既往病史认定,助力获赔一百二十万元

作者:胡珊律师时间:2026年09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次举报

投保时身体并无异常,几年后不幸身故,保险公司却翻出多年前的就诊记录,以“投保前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身故保险金。这样的场景,在寿险理赔纠纷中并不少见。当亲人离世的悲痛还未平息,家属又陷入与保险公司的理赔拉锯战,法律究竟会支持谁?


在寿险合同纠纷中,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拒赔,必须证明投保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隐瞒行为,且该行为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本案中,广州的王某某之妻李某在投保寿险后不幸病故,保险公司以李某投保前存在就诊记录、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为由拒赔。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通过调取病历、比对投保询问事项、论证既往病史与身故原因的关联性,最终突破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成功为家属争取到一百二十万元保险金。


2021年初,广州的李某经朋友介绍,为自己投保了一份寿险,保额一百二十万元,身故受益人为其丈夫王某某。投保时,保险销售人员仅口头询问了李某“有没有大病”,李某如实回答“没有”,并在销售人员的指引下快速签署了投保文件。2023年11月,李某因突发心梗抢救无效去世。料理完后事,王某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收到了一份《拒赔通知书》。


保险公司称,经调查发现李某在投保前两年曾因“心律失常”住院治疗,但在投保时未在健康告知中如实填写,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故解除合同、拒绝赔付。王某某无法接受这一结果,他记得妻子生前身体一直不错,那次住院也只是因为工作劳累引起的小问题,治疗几天就出院了,妻子自己都没把这事当成“大病”。面对保险公司的强硬态度,王某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他通过朋友介绍联系了泽良律师事务所,委托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处理此事。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李某投保前的住院记录是否构成“未如实告知”,以及该行为是否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梳理了三个关键突破点。第一,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并未就“心律失常”这一具体病史进行书面询问,仅口头笼统询问“有没有大病”,而李某的住院记录显示其当时仅为轻微心律失常,短时间内治愈出院,未再复发,从普通人认知角度看,这并不属于需要主动告知的“大病”。第二,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李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隐瞒故意,李某在投保时主观上并无欺瞒意图。第三,也是最为关键的一点,李某的既往心律失常病史与其最终身故原因“急性心肌梗死”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无法证明既往病史增加了承保风险。


围绕这三个突破点,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了李某历年的体检报告、住院病历、门诊记录,以及投保时与销售人员的沟通记录等证据。同时,律师还申请了法医学专家辅助人,就既往病史与死亡原因之间的关联性出具专业意见。在诉讼预判上,律师分析保险公司大概率会以“未如实告知”为由坚持拒赔立场,并可能援引《保险法》第十六条进行抗辩。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关于保险公司询问义务、投保人告知范围限制以及因果关系抗辩的法律意见。


在证据准备充分后,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王某某向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身故保险金一百二十万元及相应利息。


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李某投保前存在住院记录却未告知,属于重大过失,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并解除合同。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则当庭指出,保险公司在投保环节未尽到明确询问义务,且未能证明李某的既往病史足以影响承保决定,更未能证明既往病史与身故原因存在关联。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就具体病史进行书面询问,李某的既往病史与身故原因无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某支付身故保险金一百二十万元及逾期利息。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某长舒了一口气,他对泽良保险拒赔律师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的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谢谢你们,让我妻子的保险金没有白交,也让我重新相信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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