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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重疾险复效等待期出险拒赔案:泽良律所攻破等待期条款争议,助力获赔六十万元

作者:胡珊律师时间:2026年09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次举报

在保险理赔纠纷中,等待期条款的适用一直是争议高发区。尤其是当投保人因未及时缴费导致保单失效后申请复效,复效后不久便确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往往以“复效等待期内出险”为由拒绝赔付。这类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复效后的等待期是否重新计算?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这一问题的答案,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能否获得保险金。


泉州某企业职工王某某,于2022年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六十万元。2023年初,王某某因个人原因未按期缴纳保费,保单进入宽限期后失效。同年5月,王某某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并补缴了保费及利息,保险公司同意恢复合同效力。然而,复效后仅四个月,王某某在一次体检中被查出甲状腺乳头状癌,随即住院治疗并进行了手术。出院后,王某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收到了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复效后需重新计算等待期,而王某某在复效后不满一百八十天内确诊,属于等待期内出险,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王某某难以接受这一结果。他觉得自己已经补缴了保费,合同也恢复了效力,为何确诊癌症却得不到赔付?他感到既委屈又无助,甚至一度怀疑自己是否真的无法获得任何保障。经朋友介绍,王某某联系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复效等待期的起算时点及保险公司的提示说明义务是否履行到位。


泽良律师分析认为,本案存在三个关键突破点。第一,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保险合同复效时,等待期是否重新计算,取决于保险条款是否明确约定,且该约定是否经过了投保人的明确确认。本案中,保险公司在复效时仅要求王某某补缴保费,并未就等待期重新计算的事项进行特别说明,也未取得王某某的书面确认,因此该条款对王某某不产生约束力。第二,王某某在投保时已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复效时也再次提交了健康声明,保险公司并未提出异议,说明其认可王某某符合复效条件,此时再以等待期为由拒赔,有违诚信原则。第三,从医学角度看,甲状腺癌的发病通常需要较长时间,王某某在复效后四个月即确诊,并不能当然推定其疾病发生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疾病发生于等待期内。


在证据策略上,泽良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了投保及复效时的全部书面材料,包括保险单、缴费凭证、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等,同时调取了王某某历年的体检报告,证明其在投保及复效时均未隐瞒任何健康状况。此外,律师还整理了保险公司在复效流程中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证据,包括复效确认书中的格式条款及未加粗提示的事实。


诉讼预判方面,泽良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以“合同明确约定复效后等待期重新计算”为由抗辩,并可能主张王某某在复效时已默认接受该条款。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相关司法解释和判例,强调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最终,泽良律师代理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保险公司坚称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复效后等待期重新计算,且王某某在复效申请书上签字,视为认可该条款。泽良律师则指出,复效申请书上的签字仅是对复效事实的确认,并不等同于对等待期重新计算的特别约定;且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依法不产生效力。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泽良律师的观点,认定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王某某保险金六十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某长舒一口气:“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专业,还特别耐心,让我重新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如果您也遇到类似保险拒赔问题,欢迎咨询泽良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以专业实力为您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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