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雇主责任险的理赔实践中,保险公司常以“被保险人未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等理由拒绝赔付,导致许多在工作中受伤的劳动者无法及时获得保险保障。这些拒赔理由是否成立?免责条款的适用又该如何界定?
核心观点是:保险免责条款的适用必须以保险人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为前提,且条款本身需清晰、无歧义。本案中,苏州某企业的员工王某某在作业时意外坠落致残,保险公司以“未系安全带”为由拒赔,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成功突破该抗辩,助力王某某获赔七十三万余元。
王某某是苏州某企业的车间工人,主要负责设备维护与检修工作。2023年6月,王某某在厂区进行高空设备检修时,因脚手架突然松动,从约三米高处坠落,导致腰椎爆裂性骨折、双下肢瘫痪。经鉴定,其伤残程度为三级。事故发生后,企业负责人立即将王某某送医,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企业为王某某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额为八十万元。
然而,当企业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被保险人在作业时未系安全带,属于免责条款约定的情形”为由,作出拒赔决定。企业多次沟通无果,王某某也陷入困境:高额的康复费用、无法工作的收入损失,以及未来漫长的生活照料需求,让这个普通家庭不堪重负。
保险公司主张,根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被保险人因未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导致的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某则认为,自己受伤后不仅身体遭受巨大痛苦,家庭经济也陷入危机,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让他感到无助与不公。
在一次偶然的机会,王某某的家属了解到泽良律师事务所专攻保险拒赔案件,便委托了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律师团队接手后,首先梳理了保险合同及投保过程,发现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并未就免责条款向企业进行明确说明,也未提供任何由企业签收的免责条款说明文件。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保险公司能否仅凭“未系安全带”这一事实,就免除其赔付责任?
围绕这一争议,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关键突破点有三:其一,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其二,王某某坠落的主要原因是脚手架松动,而非单纯未系安全带,事故发生的近因是工作环境的安全隐患,而非被保险人的主观过错。其三,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雇主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王某某的伤害属于工伤范畴,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理应赔付。
在证据准备上,律师指导企业收集了事故现场照片、设备检查记录、王某某的医疗记录及伤残鉴定报告,同时调取了投保时的聊天记录与邮件,证明保险公司从未发送过免责条款说明。此外,律师还邀请了安全工程专家出具分析意见,指出脚手架松动是事故的直接原因,未系安全带并非唯一因素。
诉讼预判方面,律师预计保险公司会强调“未系安全带”属于明确免责情形,并可能主张王某某自身存在重大过失。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相关判例和法理分析,强调免责条款的适用前提是保险人尽到说明义务,且需证明事故与免责情形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最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王某某向苏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其拒赔理由,并提交了保险合同文本,声称其中已载明免责条款。泽良律师则指出,合同文本虽载有条款,但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在投保时向企业进行了明确说明,且未提供任何签收记录。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同时,事故直接原因是脚手架松动,未系安全带并非近因。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七十三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某眼含热泪:“要不是泽良律师,我真不知道该怎么办,这个结果让我重新相信了法律。”
(本文涉及当事人信息已作脱敏处理,案件情节为合理创作,旨在普法宣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