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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团体意外险工地坠落按七折比例赔付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伤残比例条款抗辩,助力获赔六十余万元

作者:胡珊律师时间:2026年09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次举报

团体意外险本应是企业为员工撑起的一把“保护伞”,可当意外真的降临,保险公司却常常以各种理由拒赔或打折赔付。其中,“按伤残等级对应比例赔付”的条款,是团体意外险理赔中最常见的争议点之一:明明买了保险,出了事却只能拿到保额的一小部分,甚至一分钱拿不到,这样的结果让许多伤者和家属难以接受。


保险合同的本质是风险转移与损失填补,保险公司不能利用专业优势设置不合理条款来减损自身责任。本案中,太原市的王某某在工地作业时不幸坠落受伤,保险公司以“十级伤残仅按保额10%赔付”为由,仅愿意支付区区数万元。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成功突破这一不合理的比例条款,助力王某某最终获赔六十余万元保险金。


王某某是山西省太原市某建筑公司的架子工,常年在各个工地之间奔波。2024年初,公司为包括王某某在内的全体工人投保了团体意外险,保额为每人六十万元,保险期间为一年。王某某当时觉得,公司给买保险是好事,自己在工地上干活也多了一份保障,却没想到这份保单日后会引发如此大的纠纷。


2024年6月的一天下午,王某某在太原市某在建工地三层楼高的脚手架上进行搭设作业。当时正值盛夏,天气炎热,王某某在搬运钢管时脚下不慎踩空,整个人从脚手架上坠落,重重摔在水泥地面上。工友们听到声响后立即赶来,发现王某某已经昏迷不醒,身下渗出一大片血迹。众人赶紧拨打120,将王某某送往太原市某医院抢救。


经医生诊断,王某某全身多处骨折,其中腰椎爆裂性骨折最为严重,脊髓神经受到不同程度损伤。经过数小时的紧急手术和后续长达数月的住院治疗,王某某虽然保住了性命,但下肢留下了永久性的功能障碍。后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王某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治疗期间,王某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加起来已超过三十万元,后续还需要长期的康复治疗,家庭经济压力巨大。王某某的妻子辞去工作在医院陪护,家中还有年迈的父母和正在上学的孩子,原本还算宽裕的家庭一下子陷入了困境。


在工友的提醒下,王某某的家属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复却让他们如坠冰窟:保险公司承认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认为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十级伤残仅按保额10%的比例赔付,即只能赔付6万元。王某某的家属无法接受这一结果,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希望对方能提高赔付金额,但保险公司始终坚持按比例赔付,态度强硬。


“我们买了六十万的保险,出了这么严重的事故,最后只赔六万块,这跟没买有什么区别?”王某某的妻子说起此事时眼眶泛红,声音哽咽,“我丈夫从那么高的地方摔下来,现在走路都困难,以后还能不能干活都不知道,这点钱连医药费都不够。”


一次偶然的机会,王某某的家属在网上看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处理保险拒赔案件的相关文章,了解到这是一家专门处理保险纠纷的律所,便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拨打了咨询电话。在电话中,泽良保险拒赔律师耐心听取了案件情况,初步分析认为保险公司的赔付方案存在不合理之处,并建议王某某家属带上保险合同和病历资料到律所面谈。


经过当面沟通,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发现,保险公司所依据的“按伤残等级比例赔付”条款,虽然在保单中有所体现,但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并未就该条款向投保人(即王某某所在公司)进行充分的提示和明确说明,尤其是该条款直接限制了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属于典型的格式免责条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围绕这一核心争议,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首先,律师调取了投保时的全部档案材料,发现投保单上仅有公司盖章,并无任何关于比例赔付条款的书面确认或签字,说明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其次,律师收集了王某某的全部病历资料、手术记录、诊断证明和司法鉴定意见书,完整还原了事故经过和伤情严重程度。此外,律师还查询了同类案件在山西省内的裁判观点,为庭审做了充分准备。


在诉讼预判上,律师分析保险公司很可能会辩称:比例赔付条款不属于免责条款,而是保险精算定价的基础,且投保人作为专业建筑公司应当知晓行业惯例。针对这一可能,律师提前准备了多份类案判决和保险法权威解读,论证比例赔付条款实质上减轻了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应当认定为免责条款并适用提示说明义务规则。


2025年初,案件在太原市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保险公司代理人果然以“比例赔付是保险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不属于免责条款”为由进行抗辩,同时强调王某某作为专业架子工,在高空作业时未充分注意安全,自身存在过错。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当即反驳:保险合同系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比例赔付条款将伤残等级与赔付金额直接挂钩,极大限制了被保险人的理赔权益,其本质就是免责条款;而关于王某某自身过错的问题,团体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保险公司不能以被保险人存在过失为由减轻赔付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中的比例赔付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全额赔付。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某支付保险金六十余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某长长舒了一口气,他的妻子更是泪流满面。王某某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拿到了应得的赔偿,更让我相信法律是公平的。”这笔保险金不仅解决了王某某后续的康复治疗费用,也让他和家人重新看到了生活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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