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险复效后,在等待期内确诊癌症,保险公司能否以“等待期出险”为由拒赔?这是不少投保人续缴保费时可能遭遇的困境。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复效后的等待期条款若未明确提示说明,或保险公司未尽到充分告知义务,其拒赔理由可能不成立。本案中,江苏南京的王某因保单复效后确诊肺癌,被保险公司以“复效等待期出险”拒赔,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成功突破争议,助力获赔六十万元。
王某,江苏南京人,是一名企业中层管理人员。2019年,他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六十万元,并按期缴纳保费。2023年初,因资金周转紧张,王某未能按时缴纳续期保费,保单进入宽限期后失效。同年5月,王某经济状况好转,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复效,并补缴了保费及利息,保险公司同意复效,但重新计算了等待期。
2023年8月,王某因持续咳嗽、胸痛就医,经检查确诊为肺癌。他随即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却被告知:保单复效后等待期重新计算,确诊时间在等待期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拒赔。王某难以接受,他认为自己已补缴保费,保险合同应继续有效,且等待期条款未在复效时明确告知,保险公司拒赔不合理。
王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律师团队分析后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复效后的等待期条款是否对王某发生效力。保险公司主张,保单复效时,等待期重新起算,王某确诊在等待期内,符合免责情形。但律师发现,保险公司在复效通知中未明确提示等待期重新计算的具体内容,也未就该项条款进行充分说明,且王某复效时,保险公司未要求其重新进行健康告知,仅简单确认了复效申请。
泽良律师从三个关键点突破:其一,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未履行则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复效等待期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举证其已履行说明义务。其二,保单复效并非新投保,而是原合同的延续,等待期应自原合同成立时起算,复效时重新计算等待期缺乏法律依据。其三,保险公司复效时未重新核保,视为对王某健康状况的认可,应承担保险责任。
在证据层面,律师指导王某收集了保单原件、复效申请材料、缴费凭证、医院诊断证明、病理报告等,并固定了保险公司复效通知中的条款内容,证明其未对等待期条款进行显著提示。同时,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主张“复效时等待期条款已由投保人签字确认”,提前要求王某回忆并核实复效流程,确认其未看到相关说明。
诉讼中,保险公司坚持拒赔,认为复效是双方重新达成合意,等待期重新计算合法有效。泽良律师则援引相关司法解释和监管规定,指出复效后等待期条款若未明确说明,应视为未约定。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律师观点,认定保险公司未就复效等待期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不生效,王某确诊肺癌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六十万元。
拿到判决书时,王某说:“如果不是泽良律师,我可能就放弃理赔了,他们让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泽良律师事务所专攻保险拒赔,在全国多地成功代理大量同类案件,以专业和坚持为投保人争取合法权益。如您遇到类似保险拒赔问题,可咨询泽良保险拒赔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