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医疗险,生病住院后找保险公司理赔,却被一句“既往症”拒之门外,这种情形在现实中并不少见。不少投保人困惑:当初投保时业务员没细问,健康告知也勾了“否”,怎么一到理赔,保险公司就翻出旧账说我有“既往症”?这背后涉及的,正是医疗险理赔中最常见的争议——既往症如何认定、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在医疗险纠纷中,保险公司以“既往症免责”拒赔,往往需要证明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知晓或已存在相关疾病。若保险公司仅凭一纸病历记录就拒赔,而未能证明投保人主观明知,则拒赔理由难以成立。河北石家庄的赵某,就因住院理赔被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最终在泽良保险拒赔律师的帮助下,成功获赔二十八万元。
赵某是石家庄市某企业的普通职员,2023年年初,他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医疗险,年缴保费数千元。投保时,保险业务员并未就健康告知事项逐项询问,只是让他直接在电子投保单上勾选“否”并签字。赵某当时身体并无不适,便未多想,随手勾选提交。
2023年秋天,赵某因持续腹痛、便血前往医院就诊,经检查被诊断为结肠息肉伴腺体不典型增生,住院手术治疗,前后花费医疗费共计三十余万元。出院后,赵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提交了完整的病历、发票和费用清单。
然而,保险公司在审核后却作出了拒赔决定,理由是:赵某在投保前半年曾因“慢性胃炎”就诊,本次住院的结肠问题属于“既往症”,根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赵某收到拒赔通知书后,既委屈又愤怒。他坦言:“我投保时根本没人问我有没有胃病,我也没往那方面想。现在住院花了这么多钱,保险公司一句‘既往症’就想打发我,这太不公平了。”他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对方始终坚持拒赔结论,赵某无奈之下,经朋友介绍找到了泽良保险拒赔律师。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梳理了案件脉络,发现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保险公司能否仅凭投保前一次“慢性胃炎”的就诊记录,就认定本次结肠疾病属于“既往症”并免除赔付责任。
围绕这一争议焦点,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关键突破点有三:
第一,既往症的认定标准。根据行业规范,既往症指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前已患有的、且已知晓的疾病。本案中,赵某投保前虽有“慢性胃炎”就诊记录,但结肠息肉属于新发疾病,两者在医学上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将两者混为一谈,属于扩大解释免责条款。
第二,健康告知的程序瑕疵。投保时,保险业务员未对健康告知事项逐项询问,赵某在投保单上勾选“否”系业务员代为操作,保险公司未能举证其已就健康告知内容向赵某进行明确说明,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的询问告知原则。
第三,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对“既往症免责”条款,未能举证其已向赵某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和明确说明,该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
证据策略上,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指导赵某收集了投保时的电子投保流程截图、业务员沟通记录、历次体检报告、本次住院完整病历及诊断证明,并申请了医学专家辅助人出庭,就结肠息肉与慢性胃炎的病理区别出具专业意见,补强了证据链。
诉讼预判方面,泽良保险拒赔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抗辩,提前准备了赵某投保前一年内的体检报告,证明其结肠部位无异常记录,排除了“明知患病仍投保”的故意。
最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赵某向石家庄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医疗险保险金二十八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赵某投保前的“慢性胃炎”就诊记录已构成既往症,且赵某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拒赔。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则针锋相对地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赵某投保时已知晓结肠疾病,也未能证明免责条款已尽提示说明义务,且慢性胃炎与结肠息肉无医学因果关系,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应当就被保险人投保前已知晓相关疾病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仅提供了赵某投保前半年的一次“慢性胃炎”就诊记录,该记录与本次结肠疾病并无直接关联,不能证明赵某投保时已知晓结肠息肉的存在。同时,保险公司未能举证已就免责条款向赵某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赵某医疗险保险金二十八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赵某长舒了一口气。他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打赢了官司,更让我相信法律是讲道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