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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离婚冷静期一方反悔案:泽良律所突破单方撤回困境,助力获赔房产份额

作者:胡珊律师时间:2026年08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次举报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本是为冲动离婚的夫妻按下暂停键,给婚姻一个缓冲的机会。然而,当一方利用冷静期恶意拖延、转移财产,甚至单方撤回离婚申请时,另一方往往陷入被动与焦虑。冷静期究竟是婚姻的修复期,还是另一方转移财产、反悔不认的窗口期?这已成为许多离婚当事人面临的最大困惑。


法律赋予公民离婚自由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不应成为另一方权益受损的掩护。在漳州,王某某便遭遇了这样的困境:丈夫张某甲在离婚冷静期内单方撤回申请,并试图否认此前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最终,在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的介入下,王某某成功突破对方单方撤回的困境,依法维护了自身的房产份额权益。


王某某与张某甲结婚十余年,共同在漳州打拼,购置了两处房产。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经协商一致,前往漳州市某区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协议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其中一处房产归王某某所有,另一处归张某甲所有,子女抚养及债务分担也一并作了安排。


然而,就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前几日,张某甲突然反悔,单方面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撤回了离婚申请。王某某多次与张某甲沟通,对方却避而不见,甚至扬言“协议没生效,房子不可能给你”。更令王某某心寒的是,她发现张某甲已开始着手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那处约定归其所有的房产挂牌出售。


面对丈夫的背信弃义,王某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她不明白,双方白纸黑字签下的协议,为何只因对方一纸撤回申请就变得一文不值。那些日子,她夜不能寐,担心自己辛苦打拼多年的财产付诸东流,更害怕孩子的生活失去保障。


经朋友介绍,王某某找到了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在详细听取案情并审阅《离婚协议书》后,迅速厘清了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单方撤回离婚申请后,此前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仍然有效?财产分割条款能否约束双方?


围绕这一争议,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首先,律师敏锐地发现,虽然《民法典》规定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可以撤回离婚申请,但该规定仅针对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的离婚登记申请,并未否定双方在冷静期内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达成的协议的合同效力。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在未办理离婚登记前虽未生效,但该协议本身作为一份民事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其次,律师指导王某某全面收集证据,包括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受理回执、张某甲撤回申请的记录,以及张某甲试图出售房产的中介挂牌信息等,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有力证明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及张某甲恶意反悔的事实。


在诉讼策略上,律师预判对方可能辩称离婚协议以离婚登记为生效条件,既然离婚未成,协议整体无效。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大量司法判例和法学理论,论证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相对独立性,即便离婚登记未完成,涉及财产分割的约定亦可视为双方就财产处理达成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


最终,律师代理王某某向漳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在诉讼中要求法院确认双方此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效力,判令张某甲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法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交锋。张某甲坚称,离婚冷静期撤回申请后,双方仍是合法夫妻,之前的协议自然作废。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则针锋相对地指出,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依赖于离婚登记即具有约束力;张某甲在冷静期内撤回申请后立即出售房产,明显具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恶意,其行为严重损害了王某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真实意思表示,其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张某甲单方撤回离婚申请的行为,并不能否定其在协议中作出的财产处分承诺。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依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判令登记在双方名下的那处房产归王某某所有,张某甲须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某长舒了一口气,她激动地对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说:“如果不是遇到你们,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是你们让我相信,签过的字、认过的账,法律一定会给我一个公道。”


如您正面临婚姻家事方面的法律困扰,欢迎关注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获取专业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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