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雇主责任险理赔中,被保险人因高空作业发生意外,保险公司常以“未系安全带”“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等理由拒赔,这究竟是合理的免责条款,还是保险公司在推卸责任?面对这样的拒赔,劳动者及其家属往往陷入无助与困惑。
本案中,惠州市某建筑工地的架子工李某在作业时不幸坠落,构成八级伤残。雇主为其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但保险公司却以“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为由拒绝赔付。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通过深入分析保险合同条款与相关法律,成功突破保险公司的免责抗辩,最终为李某争取到七十三万余元的保险金。
李某,四十多岁,是惠州市某建筑工地的架子工,常年从事高空作业。2023年3月,李某在搭建脚手架时,因脚下滑脱,从约四米高的架子上坠落,当场昏迷。送往医院后,经诊断,李某腰椎爆裂性骨折,伴脊髓损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雇主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了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在审核后,以“李某高空作业时未系安全带,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的‘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情形”为由,作出拒赔决定。
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李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他说:“我干了这么多年架子工,公司一直有安全培训,那天我明明系了安全带,只是作业中需要调整位置,暂时解开了,没想到就出了事。保险公司连问都不问,就说我违规,太不公平了。”
李某的雇主也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站不住脚,于是陪同李某来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泽良保险拒赔律师详细了解了案情,并审查了保险合同和事故经过后,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存在重大疑点,决定接受委托,为李某维权。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保险公司能否以“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为由,适用免责条款拒绝赔付?这涉及到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保险公司的提示说明义务,以及被保险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等关键问题。
在办案过程中,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发现了以下关键突破点:
第一,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投保人(雇主)表示,保险业务员在投保时并未就“未系安全带”等免责条款进行专门说明,保险单上也没有突出显示。因此,该免责条款可能不产生效力。
第二,“未系安全带”与事故的发生之间是否构成直接因果关系?李某坠落的主要原因是脚下滑脱,属于意外,而非故意或重大过失。即使李某在瞬间未系安全带,也不能认定其行为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不能仅以结果倒推原因,而应审查事故的近因。
第三,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而非雇员自身的过错。即使雇员存在一定过失,也不应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除非雇员的行为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本案中,李某的作业行为属于正常作业,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在证据策略上,泽良律师指导李某及其雇主收集了以下证据: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以证明李某与雇主存在劳动关系;雇主为李某投保的雇主责任险保单及缴费凭证;事故现场的目击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安全培训记录,以证明李某并非故意违反安全规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伤残鉴定报告,以确定损失金额。
在诉讼预判上,泽良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会强调李某未系安全带的细节,并试图将其定性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应对方案,包括调取事故当日的气象条件、作业环境等证据,以证明李某的行为符合行业惯例,并非严重违规。
在最终法律行动上,泽良律师代理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七十三万余元。
在法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交锋。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李某未系安全带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且投保人已签字确认知晓条款。我方律师则指出,投保单上的签字并非投保人本人所签,且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此外,我方还提交了同类案件的判例,以支持“未系安全带”不构成重大过失的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同时,李某的坠落系意外所致,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保险公司应承担赔付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李某保险金七十三万余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李某感慨地说:“如果没有泽良律师的坚持,我可能真的拿不到这笔钱。他们不仅帮我争取到了赔偿,也让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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