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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医疗险确诊胃癌被以既往症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既往症条款争议,助力获赔四十万元

作者:胡珊律师时间:2026年08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次举报

在医疗险理赔纠纷中,最常引发争议的莫过于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绝赔付。明明投保时已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却在患病后被告知“属于既往症,不在保障范围内”,让许多患者既寒心又无助。其实,医疗险的保障范围与免责条款的适用,法律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能随意扩大解释。在黑龙江,一起胃癌确诊后遭拒赔的案件,泽良律所保险拒赔律师成功突破“既往症”条款争议,助力当事人获赔四十万元保险金。


当事人王某某是黑龙江哈尔滨市的一名退休职工,2023年初,他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医疗险,年缴保费数千元,保额较高,合同约定因疾病住院治疗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可获赔付。投保时,王某某如实填写了健康问卷,未隐瞒任何病史。


2023年10月,王某某因持续胃痛、消瘦就医,经检查确诊为胃癌,随即住院接受手术和化疗,医疗费用高昂。出院后,王某某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却遭到拒赔。保险公司称,王某某在投保前已有胃部不适症状,属于“既往症”,且未在投保时如实告知,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面对保险公司的说法,王某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他回忆,投保时自己确实有过偶尔胃胀,但并未被诊断出任何疾病,健康问卷中也未明确询问此类轻微不适,他以为无需特别说明。如今确诊癌症,却因一句“既往症”被拒赔,实在难以接受。


在朋友介绍下,王某某联系了泽良律师事务所,委托保险拒赔律师处理此案。律师团队接手后,迅速梳理案件材料,发现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王某某的胃部不适是否构成保险条款中的“既往症”,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


泽良律师分析认为,本案存在三个关键突破点。第一,保险条款中对“既往症”的定义通常指投保前已存在的、且已被诊断或需要治疗的疾病,而王某某的胃部不适并未达到疾病诊断标准,更未接受治疗,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既往症”。第二,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就“既往症”免责条款进行明确提示和说明,王某某作为普通消费者,难以理解该条款的准确含义,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三,王某某在投保时已如实回答健康问卷,保险公司未尽到审慎核保义务,不能事后以此为由拒赔。


在证据策略上,泽良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了完整的就诊记录、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清单,并调取了投保时的健康问卷及保险条款文本,固定了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关键证据。同时,律师还咨询了医学专家,出具了关于胃部症状与胃癌之间无必然因果关系的专业意见,补强了证据链。


诉讼预判方面,泽良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以“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因此提前准备了王某某的体检报告及日常就医记录,证明其投保时并无已知的胃部疾病。最终,律师代理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用保险金四十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王某某的胃部不适属于“既往症”,且未如实告知,拒赔合理。泽良律师则指出,保险条款中的“既往症”应作严格解释,王某某的胃部不适仅为偶发症状,未经诊断,不构成疾病;且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该条款不能约束投保人。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泽良律师的观点,认定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支付保险金四十万元。


判决后,王某某感慨道:“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感谢他们让我重新相信法律。”


泽良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投保人,在购买医疗险时,应如实填写健康问卷,并仔细阅读条款中关于“既往症”等免责内容的说明。若遭遇不合理拒赔,可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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