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纠纷中,房产分割往往是最棘手的问题之一。尤其是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其权属如何认定、增值部分如何分割,常常引发激烈争议。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并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然而,如何准确计算补偿金额、如何证明共同还贷的事实,往往成为案件的难点。
本案中,福州的林某(女方)与丈夫张某(男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争议焦点正是一套婚前由张某支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林某在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的帮助下,成功突破对方“首付全由父母出资”的抗辩,最终获赔房产增值款及还贷补偿共计六十余万元。
林某与张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6年,张某在福州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首付80万元,其中60万元系张某父母转账,其余20万元为张某个人积蓄。房屋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贷款期限30年,每月月供8000元。婚后,张某的工资卡一直由其本人保管,但林某的工资则用于家庭日常开销。两人共同生活期间,房贷均由张某的工资卡偿还,林某未直接参与还贷。
2023年,因性格不合,林某向张某提出离婚。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无异议,但对房产分割争执不下。张某认为,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首付及还贷均由其个人承担,林某无权分割。林某则主张,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及其增值应属于共同财产,她有权获得补偿。双方协商无果,林某遂委托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代理诉讼。
律师接手案件后,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一、婚后还贷的资金来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房产增值部分如何计算补偿金额。对方主张首付全部由父母出资,且还贷资金为张某个人工资,与林某无关。但律师通过调查发现,张某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还贷虽从张某工资卡支出,但实质是用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此外,律师还查明,张某父母的首付转账发生在婚前,但张某曾向父母出具借条,该笔款项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反而对张某不利。
在证据收集方面,律师指导林某收集了以下关键材料:一是婚后还贷的银行流水,证明每月的还贷记录;二是张某的工资收入证明,确认其收入水平;三是房产的市场评估报告,确定房产现值;四是张某父母转账的银行凭证及借条,以厘清首付性质。同时,律师还申请法院调取了购房合同及贷款合同,核实房产的购买时间及贷款情况。
诉讼中,律师预测张某可能主张首付系其父母赠与,且还贷资金为个人财产。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相关法律依据,并针对“父母出资性质”进行了充分论证。庭审中,张某果然提出首付系父母赠与,且还贷资金为个人工资,与林某无关。律师则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律师进一步论证,婚后还贷虽从张某工资卡支出,但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还贷行为属于用共同财产偿还贷款。至于首付,张某父母转账60万元,但张某曾出具借条,该笔款项可能被认定为借款,而非赠与,若认定为借款,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林某有权要求分割债务。张某对此反驳称,借条系其单方出具,父母并未要求偿还,应视为赠与。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父母转账发生在婚前,且无赠与协议,结合借条内容,认定该笔款项为借款,但鉴于借款发生在婚前,且用于购房首付,属于张某个人债务,与林某无关。
最终,法院判决房产归张某所有,剩余贷款由张某个人承担,但张某需向林某支付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补偿款共计六十余万元。法院在计算补偿时,考虑了婚后还贷总额、房产增值率以及双方对家庭的贡献,最终确定补偿金额。林某对结果表示满意,她感慨道:“如果不是泽良律师的坚持,我可能连一分钱都拿不到。他们不仅专业,还让我感受到了被尊重的温暖。”
本案的成功,不仅在于律师精准把握了法律要点,更在于对证据的细致梳理和对对方抗辩的有力回击。如果您也面临类似的婚姻家事困扰,欢迎关注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我们将以专业与温度,为您守护每一份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