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某建筑工地,老林做泥水工已经四年。2025年3月的一个下午,他在五楼外墙面批荡作业时,脚下的钢管脚手架突然松动倾斜,老林从近四米高处摔落,背部重重着地。工友紧急将他送往医院,经诊断为腰椎L2椎体爆裂性骨折伴椎管狭窄,急诊行腰椎后路椎弓根钉棒内固定术。术后老林腰部活动严重受限,无法弯腰,需长期佩戴腰部支具。住院期间,包工头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后便不再露面,而建筑公司声称老林是“包工头自己找的人,跟公司没关系”。
包工头与建筑公司互相推诿,谁也不认——“你是临时工,没签合同,工钱是现金发的,跟公司没半毛钱关系。”术后躺在病床上的老林腰部剧痛,右腿麻木无力,连翻身都需要家人帮助。妻子拿着医院催款单一次次去找包工头,得到的答复是:“我也在找公司要钱,你再等等。”等了一个多月,公司一位项目经理终于出面,话却更冷:“你干的是包工头的活,又不是我招的人,你这属于劳务关系,不算工伤。”老林通过工友介绍找到泽良律师时,拄着拐杖,面色蜡黄,说了一句:“我在这个工地干了四年,天天打卡进出,怎么就不是公司的人了?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建筑行业违法分包情形下,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是关键。律师团队从四个方面着手突破:第一,收集劳动管理证据——老林手机里保存的包工头每日微信派工记录、工地门禁刷卡记录照片;第二,收集工资支付证据——微信转账记录中连续三年每月相对固定的转账金额,且由建筑公司财务人员账户转出;第三,收集业务关联证据——施工日志上老林的签名、工地例会签到表、安全教育登记记录;第四,收集现场证人证言——三位同班组工友的书面证词及身份证复印件。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泽良律师向人社部门提交了完整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2025年6月,泽良律师向嘉兴市南湖区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建筑公司在答辩中坚称:老林与包工头系劳务关系,包工头与公司系工程分包关系,老林与公司不存在直接劳动关系。泽良律师在代理意见书中指出: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包工头系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建筑公司作为发包方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2025年7月,人社部门采纳律师意见,认定老林所受伤害为工伤。伤情稳定后,经劳动能力鉴定,老林因腰椎内固定术后腰部活动度丧失超过50%,评定为八级伤残。
赔偿计算:未参保情形下用工单位全额承担。泽良律师逐项核算赔偿项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本人工资(按建筑行业平均工资标准每月8500元计算)计93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浙江省标准合计18个月社平工资计160000余元;停工留薪期工资按12个月计算计10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后续康复理疗费、辅助器具费(腰部支具)等合计约28000元。在劳动仲裁阶段,建筑公司辩称应按嘉兴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泽良律师出示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老林实际月工资为8500元——三年微信转账记录、工友证言、同工种市场工资标准等相互印证。2025年10月,双方在仲裁委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建筑公司一次性支付老林各项赔偿合计35万元。老林说:“我砌了二十年的墙,这次砌了一道保护自己的法律围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