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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农村拆迁房离婚分割案例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助当事人获得安置房

作者:陈小云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次举报

本文分享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在三明地区代理的一起农村拆迁安置房离婚分割案例,通过专业的法律策略和细致的调查,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一套安置房及拆迁补偿款,展现了泽良律所在农村家事财产分割领域的专业实力。

一、案例背景

当事人杨女士今年三十九岁,户籍在三明市梅列区某村,与丈夫江先生于2012年结婚。江先生婚前在该村拥有一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2018年,因城市建设需要,该村整体拆迁,江先生作为户主与拆迁部门签订补偿协议,按照家庭人口数进行安置补偿。当时家庭人口包括江先生、杨女士及双方婚生子,共三人。根据拆迁政策,每人可享受4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家庭共获得安置房两套及现金补偿款30万元。

2023年,双方因长期感情不和决定离婚。江先生主张拆迁安置房及补偿款全部为其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与杨女士无关。杨女士则认为自己在拆迁安置中作为被安置人口享有相应权益,且婚后双方对原有房屋进行了扩建和装修,离婚时理应分得相应财产。双方协商无果,杨女士委托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代理此案。

二、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农村拆迁安置房在离婚时的分割问题,法律适用较为复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江先生婚前的宅基地房屋确属其个人财产。然而,拆迁安置并非简单的财产形态转换,而是结合了人口因素的重新分配。

根据拆迁政策,安置面积按家庭人口计算,杨女士作为被安置人口享有4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这部分权益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归杨女士个人所有。此外,婚后双方对原有房屋的扩建部分及装修投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投入,对应的拆迁补偿也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本案难点在于农村拆迁安置协议往往由户主一人签订,女方对具体条款不知情,且安置房可能尚未办理产权证,分割方式存在争议。同时,江先生家庭其他成员可能主张安置房为家庭共有财产,增加了案件的复杂性。

三、代理策略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接受委托后,首先向拆迁部门调取了完整的拆迁安置协议、补偿方案及人口认定表。证据显示,拆迁补偿采用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安置面积明确按三人计算,杨女士被列为合法安置人口。团队还找到了拆迁时的评估报告,显示原有房屋面积为120平方米,婚后扩建面积为40平方米,扩建部分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

在诉讼策略上,团队主张分割原则为:首先析出杨女士作为被安置人口享有的45平方米安置面积对应的房产价值;其次,婚后扩建40平方米对应的补偿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最后,现金补偿款30万元中,扣除针对原有房屋的补偿后,剩余部分按人口均分。

针对江先生提出的安置房未办证不能分割的抗辩,泽良离婚律师援引相关司法解释,主张虽然房屋尚未取得完全产权,但法院可以判决使用权归属,待产权证办理后再行处理所有权。团队设计了具体的分割方案:一套90平方米的安置房归江先生及孩子居住使用,另一套45平方米的安置房归杨女士使用,现金补偿款由杨女士分得12万元。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拆迁安置权益并非江先生婚前财产的简单转化,而是结合了人口安置因素的重新配置。杨女士作为合法安置人口,对安置面积享有独立权益。同时,婚后扩建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投入,对应补偿应均等分割。最终判决:一套45平方米的安置房由杨女士居住使用,待具备办证条件后江先生协助办理产权登记;现金补偿款30万元中,杨女士分得10万元;江先生另行支付杨女士扩建部分补偿款8万元。

案件从起诉到判决历时约六个月,期间经历了一次现场勘查和两次调解。判决生效后,杨女士顺利入住了分配的安置房。

五、客户反馈

杨女士在案件结束后表示,作为农村妇女,她原本对拆迁政策一窍不通,以为嫁过来就什么都没有。泽良律所团队帮她理清了复杂的拆迁权益,让她明白即使是外嫁女,在拆迁安置中也享有法定权益。她特别感谢团队律师到拆迁办调取证据的辛苦付出,以及在现场勘查时的专业表现。杨女士建议农村地区的妇女,在面临离婚时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不要因为不懂政策而放弃自己应得的安置权益。

六、律师建议

泽良离婚律师提醒,农村拆迁安置房的分割需要综合考虑宅基地来源、建房出资、婚姻存续期间的投入及拆迁政策中的人口因素。建议当事人在拆迁时务必确认自己被登记为合法安置人口,并保留好拆迁协议、评估报告等关键文件。如果安置房尚未办证,不影响法院对使用权进行判决。对于婚前房屋在婚后的扩建、装修部分,应保留好出资凭证,以便在离婚时主张相应权益。农村家事纠纷往往涉及家庭其他成员利益,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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