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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案泽良刑事事业部成功辩护获不起诉

作者:陈小云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本文分享泽良律所刑事事业部在漳州地区代理的一起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案件,通过专业的刑事辩护策略和一体化的事业部协作,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展现了泽良律所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实力和责任担当。


一、案情背景

当事人王某系漳州某工艺品店店主,2024年3月,王某在泰国旅游时,于当地正规商场购买了两件象牙雕刻摆件和一串象牙手串,总价折合人民币约8000元。王某将上述物品放在行李箱中携带入境,未向海关申报。2024年5月,漳州海关在后续稽查中通过X光机查验记录发现王某携带物品异常,经鉴定,上述物品确为现代象牙制品,净重约320克,属于珍贵动物制品。海关缉私局以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对王某刑事拘留。王某家属在刑拘第6天委托泽良刑事事业部介入辩护。

二、法律分析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国境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2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走私象牙及其制品,价值不满20万元的,是否入罪需结合具体情节判断。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经分析认为,王某虽携带象牙制品入境未申报,但其购买于境外正规商场,主观上是否明知象牙制品禁止入境存在争议;且其携带数量极少,价值较低,仅为个人收藏而非牟利;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综合判断,具备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条件。

三、辩护策略

泽良刑事事业部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辩护工作。第一,多次会见王某,详细了解其在泰国购买象牙制品的经过、商场是否提供购买凭证、其是否知晓象牙制品禁止入境等,发现王某确系在旅游时于正规商场购买,商场未明确告知不能带入中国,王某主观认知有限;第二,调取王某的泰国旅游行程单、购物小票、护照出入境记录,证明其确系个人旅游购买,非职业走私;第三,调取王某工艺品店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记录,证明其店内并不销售象牙制品,此次购买确为个人收藏;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述王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小,携带数量少、价值低,系个人自用而非牟利,且具有坦白、初犯等情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第五,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强调对情节显著轻微的旅游购物行为作不起诉处理,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四、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泽良刑事事业部的辩护意见,认为王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数额较小,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24年7月对王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王某未留下犯罪记录,得以继续经营工艺品店。涉案象牙制品由海关依法没收处理。

五、客户反馈

王某家属表示,本来就是旅游时买了点小纪念品,没想到会触犯刑法,全家都很担心。感谢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帮我们查清了购买经过,证明了我们是自用不是走私。律师非常专业,连旅游行程和购物小票都考虑到了,最终争取到不起诉,真的非常感谢。

六、律师建议

公民在境外旅游购物时,务必了解我国禁止入境物品的相关规定,切勿携带象牙、犀牛角、虎骨等珍贵动物制品入境,即使购买于境外正规商场,亦可能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若因不知情携带少量珍贵动物制品入境被刑事立案,应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通过论证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自用非牟利等情节,争取相对不起诉,避免留下犯罪记录。

泽良律所刑事事业部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致力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刑事法律保障。如果您或身边的人正面临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等刑事案件困扰,请及时咨询专业刑事律师,把握黄金救援时间,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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