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分享泽良律所刑事事业部在广州地区代理的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通过专业的刑事辩护策略和一体化的事业部协作,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展现了泽良律所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实力和责任担当。
一、案情背景
当事人马某系广州某职校毕业生,2024年7月通过网络兼职群找到一份"刷脸认证"的工作,约定每完成一次人脸识别认证可获得报酬300元。马某在明知对方可能从事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和银行卡为对方注册多个第三方支付账户,并配合完成人脸识别认证。经查,上述账户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资金转移,累计支付结算金额达120万元。2024年10月,公安机关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马某刑事拘留。马某父母在马某被刑拘第6天委托泽良刑事事业部介入辩护。
二、法律分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即达到入罪标准。本案中,马某支付结算金额120万元,已远超入罪标准。但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经分析认为,马某系刚毕业的学生,社会经验不足,主观上虽有一定认知,但对其行为危害性的认识程度有限;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极辅助作用,获利仅数千元;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愿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系初犯偶犯。综合考虑,具备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条件。
三、辩护策略
泽良刑事事业部接受委托后,迅速制定辩护方案。第一,多次会见马某,详细了解其寻找兼职的过程、对方的要求内容、其主观认知程度等,发现马某确系因求职心切、法律意识淡薄而参与,主观恶性较小;第二,调取马某的毕业证、求职记录等材料,证明其当时处于毕业求职期,经济压力较大;第三,指导家属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述马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全额退赃、初犯偶犯、在校学生身份等从宽情节,且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有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第五,与承办检察官进行多轮沟通,充分阐述教育挽救的司法理念。
四、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泽良刑事事业部的辩护意见,认为马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初犯等情节,且其系刚毕业学生,主观恶性较小,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24年12月对马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马某未留下犯罪记录,得以继续求职,避免了因案底导致的就业歧视。
五、客户反馈
马某父母表示,孩子刚毕业不懂事,被人利用了,感谢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帮我们争取到了不起诉,保住了孩子的前途。律师非常理解我们做父母的心情,每次沟通都很耐心,让我们在最担心的时候得到了安慰。
六、律师建议
刚毕业的大学生和在校学生求职时,要警惕网络兼职陷阱,切勿为蝇头小利出借银行卡、身份证或配合完成人脸识别认证,否则极易构成帮信罪。若已涉案,应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通过论证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退赃退赔等情节,争取相对不起诉,避免留下影响一生的犯罪记录。
泽良律所刑事事业部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致力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刑事法律保障。如果您或身边的人正面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刑事案件困扰,请及时咨询专业刑事律师,把握黄金救援时间,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