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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合同诈骗罪案泽良刑事事业部成功辩护获不予批捕

作者:陈小云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本文分享泽良律所刑事事业部在漳州地区代理的一起合同诈骗罪案件,通过专业的刑事辩护策略和一体化的事业部协作,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予批捕,展现了泽良律所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实力和责任担当。

一、案情背景

当事人孙某系漳州某建材公司销售经理,2024年10月与某建筑公司签订钢材供应合同,收取预付款50万元。后因上游钢材厂停产,孙某未能按期供货,也未及时退还预付款。建筑公司报警后,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孙某刑事拘留,认定孙某在签订合同时即无履行能力,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孙某家属在刑拘第5天委托泽良刑事事业部介入辩护。

二、法律分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经分析认为,本案属于典型的合同违约与合同诈骗的界限争议。孙某作为建材公司销售经理,签订合同时公司确有供货渠道和履约能力,后因上游厂家突发停产导致无法履约,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而非签订合同时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关键在于孙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预付款的目的,而现有证据显示孙某将预付款用于向上游厂家支付定金,并未用于个人挥霍或转移隐匿。

三、辩护策略

泽良刑事事业部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证据收集和辩护工作。第一,多次会见孙某,详细了解合同签订过程、公司当时的经营状况、上游厂家的合作情况及停产原因;第二,调取建材公司与上游厂家的历史交易记录、付款凭证,证明孙某确将预付款用于采购钢材,而非个人占有;第三,调取孙某与建筑公司的沟通记录,显示孙某在无法供货后曾积极协商延期供货或退款事宜,并未逃避联系;第四,在审查批捕阶段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详细论证本案系因商业风险导致的合同违约,孙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孙某愿意协商退款,无社会危险性。

四、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泽良刑事事业部的辩护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孙某在签订合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更符合民事合同纠纷特征,于2024年11月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孙某在被羁押第28天获释。后续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仍无法取得证明孙某具有诈骗故意的证据,最终撤销案件。孙某与建筑公司通过民事诉讼达成和解,分期退还预付款。

五、客户反馈

孙某家属表示,这本来就是生意上的纠纷,没想到会变成刑事案件。感谢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查清了资金去向,证明了孙某是想做生意而不是骗人。律师非常高效,在批捕阶段就帮我们解决了问题,避免了长期羁押。

六、律师建议

在商业活动中,因市场风险、供应链问题等导致无法履约时,应积极与合同相对方沟通协商,保留沟通记录,避免因失联或资金用途不明被误认为诈骗。若因合同纠纷被刑事立案,应在黄金救援37天内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通过调取交易记录、资金流水等客观证据,区分合同违约与合同诈骗,争取不予批捕和撤销案件。

泽良律所刑事事业部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致力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刑事法律保障。如果您或身边的人正面临合同诈骗罪等刑事案件困扰,请及时咨询专业刑事律师,把握黄金救援时间,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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