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的企业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常以灾害未达约定等级或损失系次生灾害导致为由拒赔。《保险法》第三十条确立了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当自然灾害的认定标准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此外,《保险法》第二十二条将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保险人。泽良律所在江西省南昌市代理的一起暴雨洪灾财产综合险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降雨未达暴雨标准”为由的拒赔,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企业赢得85万元财产保险金。
案情描述
江西南昌的老廖,50岁,在南昌县经营一家家具加工厂,主要生产实木家具,厂区面积约3000平方米。三年前,老廖为厂房、机器设备和库存原料投保了财产综合险,保额200万元。2025年6月中旬,南昌遭遇持续性强降雨天气,48小时累计降雨量超过150毫米。老廖的厂房地势较低,暴雨导致周边排水沟倒灌,厂区积水深达半米。车间内堆放的大批原木和半成品板材被浸泡变形,三台数控雕刻机和一台砂光机因进水报废。老廖第一时间组织员工排水、转移物资,并拍照取证。经评估公司核算,此次水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约85万元。老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现场查勘后出具了《理赔决定通知书》:“经现场查勘,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厂房周边排水沟堵塞导致倒灌,并非暴雨直接造成厂房结构受损。且根据气象部门认定,当日降水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暴雨'等级(24小时降水量≥50mm为暴雨标准,但保单特别约定为100mm/24h)。据此,本次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损失,我司不予赔付。”老廖无法接受——雨下了两天两夜,厂房都泡在水里了,工人用盆往外舀水,这不是暴雨是什么?至于排水沟,那是政府管理的市政设施,怎么成了他厂里的问题?经朋友推荐,他联系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本案争议焦点:持续暴雨造成的积水倒灌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自然灾害保险责任范围。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明确指出本案存在以下关键突破点:第一,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不利解释原则,合同中将暴雨标准私自提高至100mm/24h属于保险公司单方面限缩承保范围,该条款的理解适用存在争议,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南昌市气象台已将本次降雨定义为暴雨到大暴雨;第二,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主张排水沟堵塞属于免责事由的,应当对该事由的存在及与损失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排水沟属于市政公共设施,老廖无法控制其运行状态,且即使排水沟通畅,如此强度的持续降雨也极有可能造成厂房进水;第三,依据近因原则,本次损失的近因是持续暴雨天气,积水倒灌是暴雨的直接结果,两者构成连续的因果链条,保险公司不应将同一灾害的不同表现割裂分析。证据方面,律师指导老廖收集了南昌市气象局出具的降雨量证明、厂房积水和受损设备的完整照片和视频、第三方公估公司的损失评估报告、财产综合险保单和投保单、以及厂房周边市政排水设施的现场照片。同时,泽良律师团队经手大量南昌地区保险纠纷案件,对当地各级法院的裁判尺度了然于心,整理了南昌法院在财产险自然灾害认定方面的裁判倾向。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老廖启动了法律程序。
案件结果
经过法律程序,论证的核心是:持续两天的暴雨造成厂房进水、设备和存货受损,这是典型的自然灾害损失。保险公司以排水沟问题和自设的暴雨标准为由拒赔,属于对合同约定的自然灾害范围进行不当限缩。最终,老廖的家具厂成功获赔保险金85万元,为灾后恢复生产赢得了宝贵的资金。拿到赔款那天,老廖说:“雨下了整整两天,厂房都泡在水里了,保险公司跟我说这不叫暴雨。我问他们,那下什么才叫暴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