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关于“重大疾病”的定义常与临床医学标准存在落差,保险公司往往以“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标准”为由拒赔。《保险法》第三十条确立了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当合同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泽良律所在江苏省南京市代理的一起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自体移植不属于合同约定的移植术”为由的拒赔,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客户赢得55万元重疾保险金。
案情描述
江苏南京的老郭,48岁,是一家研究所的工程师。五年前妻子为他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55万元。2025年1月,老郭被确诊为多发性骨髓瘤。血液科医生制定了规范的化疗联合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的治疗方案——先进行四个疗程的化疗,然后采集老郭自身的造血干细胞,经大剂量化疗清除骨髓后,再将自体干细胞回输。整个移植过程顺利,老郭重建了造血功能,病情完全缓解。出院后他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审核后出具了《理赔决定通知书》:“经审核,被保险人本次接受的为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根据保险合同条款,重大疾病中的'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是指'对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自体移植不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我司不予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老郭怎么也想不通——自体移植和异体移植,都是造血干细胞移植,都是在无菌仓里呆了二十多天,都经历了大剂量化疗,就因为干细胞来源不同,就不算重疾了?经朋友介绍,他联系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本案争议焦点: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障范围。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明确指出本案存在以下关键突破点:第一,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不利解释原则,合同将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限定为异体移植,而将自体移植排除在外,这一限制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临床医学上自体与异体移植均为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的标准术式,合同中的限缩定义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第二,《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不符合特定治疗方式为由拒赔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自体移植是多发性骨髓瘤的一线标准治疗方案,其治疗强度、风险程度、无菌仓住院时长与异体移植无异,保险公司以治疗方式的不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违反了该规章精神;第三,将自体移植排除在外的条款是对重大疾病定义的不合理限缩,依据《保险法》第十九条,该限缩条款属于不合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证据方面,律师指导老郭收集了完整的移植病历(含无菌仓记录)、中国医师协会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关于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的定义、多发性骨髓瘤诊疗指南(含自体移植为标准治疗方案的说明)、以及投保单和保单原件。同时,泽良律师团队长期深耕南京地区,对当地法院在保险纠纷中的裁判倾向、举证分配规则有精准把握。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老郭启动了法律程序。
案件结果
经过泽良律师的多轮法律交涉,论证的核心是:老郭在无菌仓里住了二十多天、经历了大剂量化疗、重建了造血系统——这样的治疗如果还不算重疾,那什么样的治疗才算?合同中对移植术的定义限缩,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排除保险责任的万用理由。最终,保险公司向老郭支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55万元。拿到赔款那天,老郭说:“我在无菌仓里待了二十多天,差点就出不来了,保险公司说这不算重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