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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疗险乳腺癌拒赔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突破“院外购药”抗辩,助获赔32万

作者:陈小云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靶向药、免疫抑制剂等高价处方药往往需要患者到院外药房自费购买,而保险公司常以“院外购药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赔。然而,《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不符合药品目录”为由拒赔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泽良律所在湖北省代理的一起乳腺癌医疗险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院外购药不属于责任范围”为由的拒赔,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客户赢得32万元医疗保险金。

案情描述


湖北宜昌的周姐,46岁,是一家超市的收银员。两年前她投保了一份百万医疗险,年度保额200万元。2025年4月,周姐在体检中发现右乳肿块,穿刺确诊为HER2阳性乳腺癌II期。肿瘤科医生制定了新辅助治疗方案:曲妥珠单抗联合帕妥珠单抗(双靶治疗),每三周一次。由于医院药房不配备帕妥珠单抗,医生开具处方让周姐到院外DTP药房自费购买,每次费用约4万元,共需8次,合计约32万元。周姐垫付了前两次费用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审核后,出具了《理赔决定通知书》:“经审核,被保险人院外购买的帕妥珠单抗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根据合同条款,医疗费用以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发生为限,院外购药费用不予赔付。”周姐当时就急了——药是医生开的处方,医院没有这个药她有什么办法?难道因为医院药房不备药,她就不治疗了吗?经病友群推荐,她联系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本案争议焦点:医生处方、医院无药的院外购药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明确指出本案存在以下关键突破点:第一,《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未在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该规章具有强制效力,保险公司的合同条款与之冲突的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第二,帕妥珠单抗是国家医保目录内药物,医生开具的处方真实有效,周姐的院外购药行为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她不是主动选择院外购药,而是医院药房客观上无法提供该药物;第三,依据《保险法》第十九条,院外购药一律不赔的条款属于不合理地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证据方面,律师指导周姐收集了医生的处方笺、医院药房无此药品的书面说明、DTP药房的购药发票和清单、完整病历和病理报告。同时,泽良律师团队基于对湖北地区法院保险纠纷裁判尺度的精准把握,整理了湖北法院对院外购药争议的裁判标准。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周姐启动了法律程序。

案件结果


经过法律程序,论证的核心是:当医生开具的必需处方药物在就诊医院无法配备时,被保险人到院外药房购买的行为属于合理的就医选择,保险公司不能以格式条款排除此部分保险责任。最终,周姐成功获赔保险金32万元,覆盖了全部8次双靶治疗的费用。拿到赔款那天,周姐说:“一年交几千块保费,真到用的时候,保险公司说这不赔那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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