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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重疾险瓣膜手术拒赔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突破“未如实告知”抗辩,助获赔50万

作者:陈小云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保险公司最常使用的“拒赔利器”。当被保险人因“未如实告知”过往病史而遭拒赔时,维权之路往往尤为艰难。然而,《保险法》第十六条同样为投保人设置了坚实的保护屏障——“不可抗辩条款”及因果关系原则。泽良律所在山东省济南市代理的一起心脏瓣膜手术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未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的合同解除与拒赔,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客户赢得50万元重疾保险金。

案情描述


济南的王姐,55岁,是一名退休小学教师。六年前,她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50万元。投保时代理人询问健康状况,王姐说自己有时血压偏高,但医生说不严重不用吃药,代理人便在健康告知栏勾选了“无异常”。2025年5月,王姐因持续胸闷、乏力求医,心脏彩超显示二尖瓣重度关闭不全伴左心房扩大,心功能III级。医生告知必须尽快行二尖瓣置换术,否则有生命危险。手术后王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一个月后,王姐收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通知书》,核心内容为:“经我司调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有高血压病史,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严重影响我司承保决定。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我司决定解除保险合同,不予给付保险金,退还保单现金价值。”王姐一下子瘫坐在椅子上——六年前代理人问她身体怎么样,她确实说了“血压有点高但医生说没事”,代理人说“这种不算什么问题”,怎么现在成了“未如实告知”?她联系当年的代理人,对方已经离职,电话打不通。经家人推荐,她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本案争议焦点:投保人对偶发性轻度高血压的概括性告知是否构成未如实告知,以及高血压与二尖瓣疾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明确指出本案存在以下关键突破点:第一,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仅对保险人询问的事项负有告知义务——王姐已向代理人告知血压偏高,代理人未进一步核查也未记录,这属于保险人自身的询问过失,不能归责于投保人;第二,合同成立已超过六年,依据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保险人不得再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第三,高血压与二尖瓣重度关闭不全之间不存在医学上的直接因果关系——高血压主要影响左心室和主动脉,而二尖瓣病变多由退行性变、风湿性等原因导致,与高血压无关。证据方面,律师指导王姐收集了投保单原件、历年体检报告、高血压门诊就诊记录、完整的心脏彩超和手术记录。同时,泽良律师团队基于对山东地区法院保险纠纷裁判尺度的精准把握,充分梳理了山东法院在两年不可抗辩、询问义务、因果关系等核心问题上的裁判倾向。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王姐启动了法律程序。

案件结果


泽良律师代理王姐通过诉讼途径,三点论证最终被保险公司认可:合同成立超过六年,适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公司无权解除合同;王姐已向代理人告知血压情况,代理人未如实记录,责任不在投保人;即使高血压未告知,该病史与本次出险的二尖瓣疾病之间无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由拒赔。保险公司最终向王姐支付了重疾保险金50万元。拿到赔款那天,王姐说:“我跟代理人说过我血压高,是他不当回事,到头来却成了我的错。还好有泽良律师帮我把这个理讲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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